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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第160頁之被告於其住處手拿杯子前後之監視器畫面
(畫面顯示時間:06/27/201505:58:13),欲證明被告並
未將影像中杯子拿至車內供陳○○飲用一節,於本院112年1
2月19日準備程序中,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表示以卷內照片
為已足,捨棄勘驗監視器畫面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54
頁),故此部分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關於本案被害人陳○○、賴○○之死亡時間點(即是否係在
被告將上開綠色鐵桶、藍色鐵桶推落山谷之前或之後),經
本院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詢結果,其覆稱:「㈠陳○○部
分:⒈依桶内空氣容積及呼吸運動受限制情況,成人屈困於
狹小鐵桶内3時30分鐘應該無法存活。⒉鐵桶除了藏屍用途
外,依前項說明犯嫌只要將已經昏睡的死者直接置入桶内亦
可將之殺害,所以犯嫌如有預謀已先備好鐵桶,則可能直接
將死者置入桶内悶死,若未預備鐵桶,顧慮取得鐵桶這段時
間,如藥效消退死者可能轉醒會抵抗或脫逃,因此先悶殺死
者再找鐵桶藏屍為另一種可能。原鑑定人撰寫鑑定意���時因
案件尚在偵查中,可參考案情資料有限,故兩種可能同陳
。㈡賴○○部分:⒈死者有服用安眠藥zolpidem成分,又以
姿勢屈困於狹小鐵桶内為時約3時30分,因為人類腦部缺氧
時間約超過5-10分鐘,就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害、甚至發生
死亡的結果,因此以死者當時的情況因呼吸困難、缺氧 、
窒息,研判在短時間内就會發生死亡的結果。⒉因為死者死
亡多日,遺體高度嚴重腐敗,顱内呈深黑色印痕及黑色泥漿
狀物,有可能置入鐵桶内因藥物作用、缺氧環境及姿勢性窒
息而死亡。右側舌骨呈骨折狀態,可因外力壓迫或因腐敗分
離或其他原因造成,但本件無法僅依據舌骨的狀態來確認有
無遭勒斃後始置入鐵桶内,需待司法調查後確認之。⒊死者
心臟有冠心病及陳舊性心肌梗塞,為死者本患有心血管疾
病,與遺傳、高膽固醇、高三酸甘油脂、高血糖、生活作習
等諸多原因相關。死者雖然患有心血管疾病,為屬於慢性的
疾病,依據相關案情且無證據支持死者會因病立即造成死
第六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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