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役,服役在台中聯勤單位,當時就在服役單位旁租屋,時常 不假外出,軍中也未能約束其行為,第一任妻子在餐廳工作 並照顧女兒,被告很少回家,多在外流連聲色場所,並在24 歲結束第一段婚姻。被告家中手足都未有犯罪紀錄,其家人 表示被告對家人都很好,也不覺得被告會有經濟問題,然上 述印象與被告過往涉及多起與金錢相關的前科案件明顯不一 致,顯示被告平日與家人互動時,可以取得家人信任並給人 良好印象,然而其給人的良好印象卻與其過往犯罪生涯大相 逕庭。被告於81年與第二任妻子結婚後搬到臺中,並與被告 母親共同經營餐廳,兩人育有一女(82年次)及一子(83年 次),之後被告因案逃亡、入監,妻子就帶著孩子回到臺北 娘家,並訴請離婚,離婚後希望被告不要打擾,被告就未再 與妻兒聯繫。被告自陳經歷兩段婚姻後,開始考慮到未來, 於是在服刑期間開始研究如何與有錢女性交往的方法,101 年假釋出獄後就應用此秘訣認識異性,認為只要交一個有錢 的女友就好。關於被告之求學紀錄,其於烏日國小就讀期間 成績排名位於中後段,五年級上學期評語:惡作劇調皮;五 年級下學期評語:輕浮舉動;六年級上學期 :不認真、頑 皮。武訓(明道)中學表示已無被告就學紀錄。關於被告之 工作史、勞動習慣與穩定度,其過往曾經從事過的正職工作 包括:麵包、製鞋、製香、大理石工廠、動物飼養買賣、餐 廳KTV等工作,而非法工作主要以賭場為主,在101年假釋出 獄至本案發生前是以經營賭場為主,並有投資汽車鍍膜工 作。被告也表示自己因為年齡漸長,所以設定以與有錢女性 交往來作為目標,這樣以後就不用煩惱經濟問題,這個賭場 只是讓朋友來玩的家庭麻將,沒有賺什麼錢,主要還是與有 錢女性交往,對方就會提供金錢給其花用。關於被告之勞動 意願,其過往曾表示未來沒有繼續工作打算,只想要旅行和 享受美食,自認自己有一套秘訣可以吸引異性,有很多年齡 相當喪偶離婚的女強人,故主要目標仍是以與有錢女性交往 為主,資產至少要億元以上才看得上眼。本次鑑定詢問被告 第七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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