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判刑2年2月)、廢棄物清理(105年7月12日,判刑1年8 月)。被告所犯案件具有多樣性前科,而在其過往案件中, 則有兩起是以使用安眠藥物將被害人迷昏,伺機竊取車輛及 金錢作為使用,本次鑑定中被告否認過去已經判決確定的犯 罪事實,表示自己是受到朋友牽連,當時並不知道朋友要去 犯案。被告在59歲 (101年)假釋時,已經在監獄服刑20 年,連同本案羈押於看守所的時間,總共入監所時間約28 年。關於被告之反社會行為,其在國小五六年級的導師評語 為:惡作劇調皮、輕浮舉動及不認真頑皮。就被告家人回憶 其在就讀武訓中學時就因誤交損友在外和人鬥毆,害怕遭父 親處罰而長期離家,被告也稱自少年時期即有抽菸、喝酒及 吃檳榔,並因爭風吃醋與友人在外與人鬥毆,也曾因此被關 數個月,而之後與黑道來往 ,經營賭場,服役期間更因有 前科紀錄,同儕都不敢管他,不假外出也未受處分,之後犯 下多起不同刑事案件(見前科紀錄),在59歲以前已經累計 服刑超過20年。就其行為表現,符合反社會行為的特徵。關 於被告之人格障礙症,由於被告在標準化心理測驗,明尼蘇 達多相人格測驗第二版中以隨意填答的模式作答,復以數年 前於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亦有類似方式作答,因此無 法以標準化心理衡鑑中人格測驗結果作出結論,而需要以臨 床評估方式作出推論,被告自初中起即有在外與人鬥毆、逃 家、輟學及參與黑社會的活動,當時應符合行為规範障礙症 的診斷標準。而其自18歲以後,陸續犯下多起刑事案件,包 括:詐欺、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搶奪搶劫、偽造有價 證券、傷害、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長期於監所服刑,除 上述反社會的行為外,被告於服役期間對於軍中規範難以遵 守,兩任婚姻中與妻子兒女關係疏離,均具有缺乏責任感的 表現;而就其已經判刑確定的重大案件中,包括迷昏二手車 商案件與迷昏受刑人家屬並取走其金錢被告都表示自己是無 辜受到牽連或認為被害人故意製造證據讓被告重判,對於其 犯罪所得卻輕描淡寫,符合不知悔恨並合理化其犯行的反社 第七十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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