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告自陳及小學的學習紀錄來看,被告成績僅維持在中下,但
在校學習態度仍不理想,導師所給的評語較為負向;被告於
初中即離家輟學,學習狀況不佳。被 告的心理衡鑑結果,
依據WAIS-IV的評估,其目前的整體智能表現位於同儕中下
至中等的範圍(95%信賴區間為84-92,百分等級為21%)。被
告在MMPI-2的效度量尺上呈現出隨意填答的模式,導致整份
結果的可信度差,不適合據此側面圖做解釋。而羅夏克墨跡
測驗的部份,因被告願意給出的總反應數不足,故所得結果
無法進行有效度的解釋。以上很可能呈現出被告本次接受性
格測驗時具有抗拒或防衛的態度,實際上配合度並不佳;這
與4年多前被告接受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時的情況類
似(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81、89頁)。
②智識程度對可責性評價的影響:
被告除了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外,並未發現有重大精神疾病;
心理衡鑑中未發現有智能不足的問題,同時就臨床評估也未
發現於發展階段中其概念、社會及實務領域的能力並未發現
有顯著缺損,被告雖然僅有國中肄業,然其無法繼續學業的
原因是受到行為問題的影響,而不是因認知功能有障礙所導
致。整體而言,被告未有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等問題,其在
社會與監所中都可以有不錯的社交互動及適應能力,評估其
智識程度並未對構成減輕其可責性評價的影響(見本院前審
更一卷六第93頁)。
⒎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與被害人陳○○、賴○○係朋
友,平日亦素有往來,均有一定程度之交誼,且被告陳稱與
被害人陳○○、賴○○關係良好。堪認被告與被害人陳○
○、賴○○並無深仇大恨。
⒏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而言,被告所
為乃係分別剝奪被害人陳○○、賴○○之生命法益,以人命
至重,被告擅予剝奪殺害,所生危害甚鉅,造成被害人親屬
傷痛,被害人賴○○之家屬丙○○、辛○○、賴○○、庚○
○均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到庭並推由庚○○陳稱:當時發現父
第七十九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