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④綜上以觀,被告假釋期間固有配合約談、輔導,且其假釋期 間之經濟狀況當屬無虞,惟無明顯穩定收入;而家庭狀況係 與中風之母及外籍勞工同住;被告雖獲假釋,惟仍否認前案 犯行,且經認可能為操弄歸責觀護人,有反社會性格,不順 從規定,而加強心輔,持續列管,且認其對其犯罪並無自覺 自省;就其假釋期間另涉案多有辯解,答辯固屬被告之權 利,惟其亦經認對司法人員有微詞,具防衛、反社會性等 情。 ⒒被告有無矯正再社會化可能性之評估 ①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並重 在教化之功能,立法者既未將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 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 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 ②經本院前審囑託五人鑑定團隊鑑定被告未來復歸社會可能 性,即關於被告人格特質與人格形成發展歷程、前開特質如 何影響被告之行為模式或特性、依被告之人格特質及發展歷 程判斷,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倘被告 經過矯正機構長期監禁、教化後,其再犯風險為何等情,本 案鑑定由鑑定人周○○教授、謝○○教授、徐○○醫師、林 ○○臨床心理師、簡○○社會工作師於111年5月15日與被告 之大哥楊○○、大弟楊○○、小弟楊○○在台北大學民生校 區進行面談;於111年6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與被告之 友人即證人己○○會談;由鑑定人林○○臨床心理師於111 年7月25日在馬偕醫院台北院區與被告面談及進行心理衡鑑 (含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Adult Intelligence Scale -W,簡稱WAIS-1V】、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第二版【Minne 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2,簡稱 MMP12】、羅夏克墨跡測驗【The Rorschach】),及鑑定人周○ ○教授、謝○○教授、徐○○醫師、簡○○社會工作師於11 1年7月27日在臺北看守所與被告面談(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 第31頁、第81至89頁),經綜合被告之偏差與犯罪模式、社 第八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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