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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監禁使其困難有長期經營關係之機會。反社會人格
障礙加上長期缺乏社會互動,實加深其屬於社會邊緣
處境而難以融入穩定的社會關係。推估被告社會復歸
後有建立穩定生活型態及情感性之社會連結、接受社
區治療或福利協助之能力及意願均不高(見本院前審
更一卷六第99頁)。
(b)-2「被告的反社會性認知」:本案被害人均為被告友
人,但被告對於被害人的遭遇都表示沒有特別感覺,
審理期間也沒有對被害人家屬表達關懷或哀悼之意,
顯見被告對人缺乏同理、憐憫之情。被告在獄期間雖
無違反規定或暴力攻擊行為等紀錄,但對於獄中所提
供的心理輔導處遇態度被動配合,覺得無效又浪費時
間。顯示被告的反社會性特質困難透過治療或處遇獲
得改善,其對監控的配合僅是做到表面符合社會期待
的行為表現。且被告在獄20多年,斷斷續續的社會連
結,加上其自我中心的人格傾向,使其難經營持久、
穩定之正向關係,加重被告人際關係中的利益交換態
度(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9至101頁)。
(b)-3「被告與其手足的生活態度與償值觀差異大」:回
顧被告與手足的成長經驗,被告相較於手足明顯較不
受於家庭管教約束,年少即在外獨自生活,於少年時
期有更多叛逆、不良品行、甚至觸法等行為。至今家
中也僅有被告有司法案件紀錄且多次入監服刑。被告
離家後少有返家要求協助或分享生活困境之情況,其
顯示被告在生活困境或者處於容易誘使之犯罪處境
時,家人並非是被告的支持系統或參照團體,手足未
能有勸說、導向正途之影響力。雖家人表示願意協助
被告復歸社會後生活所需及工作安排,然而因被告與
手足的生活樣態及價值觀念差異大,且平日除因母
親、過節等保持聯繫外,並無其他密集且親密的互
動,對彼此生活交友也無太多瞭解。因此,尚難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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