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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日後手足的協助會增加對被告行為的正向的影響力
與監督管控能力(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01頁) 。
(b)-4「被告缺乏勞動意願」:被告之學識程度低,過往
從事正當職業包括:麵包、製鞋、製香、大理石工
廠、動物飼養買賣、餐廳KTV等工作,持續期間不超
過兩年;而非法工作主要以賭場為主。雖然自陳自己
光是土地就超過上億,不用擔心經濟,但過往判決確
定的多起刑事案件,常是以牟利為主所進行的犯罪,
顯示被告仍以短期高風險的不法賺錢方式做為目標,
而被告自陳有給錢讓友人參與賭博而一夜獲利好幾百
萬的情形,並對此感到自豪,亦顯示正常工作賺錢的
方式並不感到興趣。詢問被告未來是否有考慮再去弟
弟公司工作,其表示「年紀大了,哪有可能去上
班」,並自稱還有很多錢及土地可以變賣使用,且再
交一個有錢的女友更是讓生活更有保障。其可佐證被
告日後之勞動意願偏低(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01
至103頁)。
D.經整理被告之偏差與犯罪模式、社會支持與適應可能性及
風險需求反應性模式評估,被告與原生家庭支持系統仍保
有互動交往,最為緊密連結且信任者為其母親,但在本案
鑑定時,母親年紀已超過90歲,且中風行動不便,又過往
人際互動模式、就業與價值觀等面向,日後其他家人能提
供監督與管控其行為之功能較低。加上被告缺乏自行建立
之正向的同儕關係,且對於未來社會復歸計畫及生活經濟
來源自稱以「爬山烤肉、交個有錢女友」為主,勞動��願
低。被告日後遭遇經濟需求或生活壓力的狀況時,不無循
原來習慣或行為模式反應之可能(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
05頁)。
E.綜上,關於被告人格特質與人格形成發展歷程、前開特質
如何影響被告之行為模式或特性、依被告之人格特質及發
展歷程判斷,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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