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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治療為主,但是對於嚴重的反杜會人格障礙或是精神病
質特徵者,其固著的人格結構則可能難以藉由心理治療的
影響而改變,參與心理治療者可能只是敷衍了事,更有甚
者會透過學習助人技巧而去操縱他人。在英國國家健康與
臨床卓越機構NICE指引(NICE guidance )雖然對反社會人
格障礙症提出了治療指引,主要仍是針對處理反社會人格
者的共病狀態,改善共病的影響將可以有效減少犯罪的風
險,然而對於如何有效治療反社會人格障礙症與精神病質
的核心特徵仍缺乏足夠的資訊。被告並無酒精物質使用問
題,雖然開設賭場卻自稱不太打牌,過往生活史也未能發
現有其他精神疾病共病問題,而其具有多項反社會人格障
礙症的特徵,難以期待以心理治療模式介入可以有效改善
上述病理特徵(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115頁)。
⒓關於倘若被告經過矯正機構長期監禁、教化後之再犯風險
乙節。因目前國內仍缺乏特別針對殺人犯再犯風險的研
究,美國、加拿���就年齡對於再犯率研究資料則顯示,出
獄時年邁受刑人比年輕者再犯率顯著降低;出獄當時年齡
越大的殺人犯,與其他犯罪的受刑人比較,越年長的受刑
人在出獄後所有犯罪再犯風險較低。依國際HCR-20第三版
(His-torical Clinic Risk Management version 3)所列
20項評估未來暴力風險觀之,從被告過去生命史來看,未
成年及成年後均有暴力行為,具有反社會人格特質,其對
於治療配合度不高,過去入獄經驗處遇成效不佳,可建立
親密關係但無強烈之依附情感,正式就業紀錄不穩定,無
主要精神疾患病史。至於被告對未來暴力犯罪之風險管
理,目前臺灣監所尚未能提供相關專業治療或處遇方案,
被告雖有部分家人之社會支持,但未來出獄時能提供照顧
的親屬已經年邁,是否能繼續提供密切支持仍有疑慮。被
告仍有提供未來居所之能力(家中土地或房屋),但被告
對於未來處遇或治療之配合度不高,也缺乏面臨壓力(如
經濟、人際關係)時的符合社會期待的適應技巧。倘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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