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 訴 上 訴 即 被 人 人 告 114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林蓉蓉 楊鴻儒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01、2386 3、29720、30204、30632、30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結果,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楊鴻儒(下稱被告)有 其事實欄所載殺害被害人陳彰客、賴光雄(下合稱被害人 等)及遺棄屍體共2次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 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被告以殺 人罪,各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及諭知相關 沒收,暨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詳敘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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