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車一同折返臺中,復於同日上午自其住處將上開賴○○所騎 乘之機車騎往新烏日火車站與高鐵東路口停放,再由蕭○○ 另騎乘機車至上址,由其改騎乘蕭○○之機車搭載蕭○○返 回其○○巷之住處,復駕駛前開休旅車附載另一鐵桶與己○ ○同至中橫公路大禹嶺附近丟棄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 殺害被害人陳○○、賴○○之犯行,辯稱: ⒈被害人陳○○部分(經尋獲屍體係置於綠色��桶內):其於 104年6月27日駕駛上開休旅車搭載陳○○前往南投尋友未 獲,兩人只好返回其住處,繼而陳○○即被某位綽號「董 仔」之男性友人開車前來接走,陳○○並請其將機車騎到高 鐵站附近,表示如果他從高雄遊玩搭高鐵回來臺中時,可以 直接從高鐵站附近騎回家;警方所尋獲裝有陳○○屍體之綠 色鐵桶係「董仔」搭載陳○○離開之2、3小時後載來其住 處,表示係陳○○拜託其代為丟棄,桶內填裝者之內容物為 有毒醫療廢棄物,當時對方並未指明陳○○說要丟棄在何 處,其認為既然是醫療廢棄物,應該載到比較遠的地方丟 棄,陳○○失蹤一陣子後,其有與丁○○一起去找,但都沒 有找到,張○○所稱其覬覦丁○○之財產而起意謀害陳○ ○,顯然係憑空誣陷之詞,事實上張○○曾與丁○○交往, 更曾放話要對陳○○不利,張○○才有殺害陳○○之動機與 嫌疑云云。 ⒉被害人賴○○部分(經尋獲屍體置於藍色鐵桶內):其與賴 ○○亦為好友,雙方並無賭博糾紛,其也未在住家附近經營 麻將賭場;104年7月12日其係應賴○○之邀約,駕駛休旅車 搭載賴○○欲前往臺東地區旅遊,沿途賴○○都在睡覺,俟 行至古坑休息站時車子需要加油,其繳完油費後即無現金, 賴○○也沒有錢,只好折返臺中,然尚未到達住處時途經一 處小公園,賴○○即要求放他下車,並表明有朋友會來接他 離開,又拜託其再把機車騎到高鐵站附近停放;至於警方尋 獲裝有賴○○屍體的藍色鐵桶,與其載往中橫公路丟棄的淺 藍色鐵桶完全不同,其所丟棄的是淺藍色且體積較小之鐵 第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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