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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以頭下腳上之方式塞入各該鐵桶內等情,均堪認
定。
㈥被告另辯稱:其並未將安眠藥劑摻入飲食內給陳○○、賴○
○服用;被害人賴○○的健保卡裡面有好幾間看病的紀錄,
地院只有傳王○○,還有其他好多間沒有傳,另外陳○○健
保卡裡面的診所也都沒有調出來,因為被害人說謊,調這些
資料可證明渠等2人有吃安眠藥的習慣云云;辯護意旨亦以
證人陳○○於偵查中證稱被害人賴○○曾將治療失眠之藥物
放置在陳○○所經營之雜貨店,質疑被害人賴○○生前可能
有服用安眠藥之習慣云云。惟查:
⒈被告曾於104年2月12日、2月17日,前往「王○○診所(址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就診,並於第二次(即2
月17日)經該診所陳○○醫師開立處方而取得安眠藥物Stil
nox(中譯史蒂諾斯)等情,業經證人王○○醫師於警詢時
證稱:戊○○首次來診所是主訴失眠、咳嗽、流鼻涕、喉嚨
痛及全身痠痛等症狀,其原本開感冒藥給戊○○,戊○○又
要求開安眠藥,其遂開立Rivotril共6顆(6日份),嗣於2
月17日則由陳○○醫師看診,依就診紀錄所載,主訴失眠、
咳嗽,拉肚子,陳醫師開立止咳、止痙及Stilnox等藥物等
語(見警卷二第28頁);另證人陳○○醫師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戊○○都是以感冒為主要症狀來診所看診,第一次來時
就請王醫師開立史蒂諾斯,然遭王醫師拒絕,因與開立該藥
物之規定不合(即首次看診不得開立此種第一線用藥),王
醫師遂請被告隔週再來看診;2月17日恰好為小年夜,健保
局通常於農曆年前均有允許醫療機構以較長之期間開立用藥
以方便民眾,戊○○說王醫師的藥沒效,且有出遠門的計
畫,希望取得1個月之藥量,其遂開立30日份量之Stilnox給
被告,而Stilnox學名即為Zolpidem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
第62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並有王○○診所之診療紀錄暨
藥物處方附卷可憑(見他卷三第236至237頁,證人陳○○醫
師並於原審審理中當庭在其上加註);又被告始終供承其所
第三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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