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取得30日份量之安眠藥,自己均未服用等語不諱(見偵卷四 第115頁、偵卷一第242頁、警卷二第4頁),復參酌被告此 後即未再前往該診所就診拿取上開安眠藥物之紀錄,足見被 告顯無受失眠症狀所苦,被告在本案發生之前取得上開多達 30日藥量之Stilnox藥物,顯另有他用,至為明確。 ⒉至於被告辯稱其把在「王○○診所」取得之上開安眠藥物全 數交給被害人陳○○云云,惟被害人陳○○倘有失眠之情 形,可以自行前往醫療院所看診取藥,且倘本案發生前被害 人陳○○身心狀況確有服用安眠藥物之需求,當有相關就診 紀錄,然經本院前審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閱被害 人陳○○100年1月至104年6月間之就醫紀錄結果,陳○○並 無任何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月18 日健保中字第1064011037號函(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一第189 頁),顯見被害��陳○○並無服用安眠藥物之需求,被告上 開所辯,自屬無據,並無足採。 ⒊證人陳○○於偵查中雖曾證稱賴○○曾將治療失眠之藥物放 置在陳○○所經營之雜貨店等語(見他一卷第212頁),然 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與賴○○是在戊○○住家附近打麻 將而認識,其自己有失眠的症狀,並曾將此事告知賴○○, 賴○○很關心而說要拿中藥給其吃吃看,且寄放在陳○○的 雜貨店,但其根本沒去雜貨店拿取,不知賴○○所指的究竟 是藥物或保健食品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16頁反面至第1 17頁、第118頁反面至第119頁),則陳○○於偵查中所為上 開證述,尚難推認被害人賴○○有服用安眠藥物之情事。復 參證人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與陳○○是兒時玩伴, 而被害人賴○○是陳○○介紹其認識,賴○○曾拿裝有膠囊 之1包袋子前來雜貨店,說是要給其吃來改善糖尿病的,且 是以藥草提煉的漢方產品,也說吃了有比較好睡,賴○○並 沒說過他自己有失眠的問題,只表示他現在身體很好,大概 都是吃什麼來保養,然該包膠囊其已經不知丟去哪裡等語明 確(見原審二第114至115頁),參以告訴代理人陳報被害人 第三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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