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古坑休息站停留15分鐘之後,你又開回臺中,迄今賴○○行 蹤不明,家屬未接獲勒贖電話,賴○○未與家屬聯繫,你當 天載賴○○回家後,賴○○人在何方?)當天我載賴○○回 到○○路附近的小公園,賴○○就要求我停車並在該處下 車,說要去找朋友,我不知道他要去那裡。」云云(見偵二 卷第200頁)。 ⑶被告於同日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其於104年9月25日偵 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時辯稱:104年7月12日上午5點40分被害 人賴○○去找其說要去台東,到古坑休息站發現沒有錢加油 就回頭,賴○○說當天就可以來回,可是要有油錢;當天馬 上返回;其沒有載賴○○回家,當天開車回到其住處附近的 公園,賴○○表示他還要去找朋友,叫其載到公園就可以; 其回家之後跟其母就拿得到錢,所以當天下午1個人又開車 出去,其開去南投埔里玩,一個人去玩,去霧社一間宮廟拜 拜;只想一個人去拜拜;其兒子在臺北和他母親在一起,其 確定7月12日下午只有一個人去南投埔里山區云云(見聲羈 卷第12頁反面至13頁反面)。 ②又經警偕同證人己○○於104年9月26日尋獲裝有被害人賴○ ○屍體之藍色鐵桶後,被告復更易其詞: ⑴其於104年10月5日警詢時辯稱:104年7月12日己○○要其帶 他到大禹嶺那邊(見警卷一第21頁);其有一個鐵桶,顏色 忘記了,裡面裝垃圾,本來其跟賴○○要去臺東時,休旅車 後行李箱就有放了一個鐵桶,裡面裝一些玻璃、雜物等,本 來是要到扔到臺東海邊的,但是沒有成行,其返回臺中後, 己○○叫其載他去大禹嶺走走,己○○一到過大禹嶺後的路 程就下車看看,要上車時,其跟他說後車廂有一個鐵桶要丟 掉,其就獨自把鐵桶丟下山溝;警方提示的鐵桶照片不是其 後車廂所載;104年9月26日己○○帶同警方尋獲藍色鐵桶內 死者賴○○此案並非其所為云云(見警卷一第23、24頁)。 ⑵又於104年10月7日經警借提時,於警詢中辯稱:是其約己○ ○到其家泡茶,茶沒泡己○○要其帶他去埔里,之後渠等就 第四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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