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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坑休息站停留15分鐘之後,你又開回臺中,迄今賴○○行
蹤不明,家屬未接獲勒贖電話,賴○○未與家屬聯繫,你當
天載賴○○回家後,賴○○人在何方?)當天我載賴○○回
到○○路附近的小公園,賴○○就要求我停車並在該處下
車,說要去找朋友,我不知道他要去那裡。」云云(見偵二
卷第200頁)。
⑶被告於同日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其於104年9月25日偵
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時辯稱:104年7月12日上午5點40分被害
人賴○○去找其說要去台東,到古坑休息站發現沒有錢加油
就回頭,賴○○說當天就可以來回,可是要有油錢;當天馬
上返回;其沒有載賴○○回家,當天開車回到其住處附近的
公園,賴○○表示他還要去找朋友,叫其載到公園就可以;
其回家之後跟其母就拿得到錢,所以當天下午1個人又開車
出去,其開去南投埔里玩,一個人去玩,去霧社一間宮廟拜
拜;只想一個人去拜拜;其兒子在臺北和他母親在一起,其
確定7月12日下午只有一個人去南投埔里山區云云(見聲羈
卷第12頁反面至13頁反面)。
②又經警偕同證人己○○於104年9月26日尋獲裝有被害人賴○
○屍體之藍色鐵桶後,被告復更易其詞:
⑴其於104年10月5日警詢時辯稱:104年7月12日己○○要其帶
他到大禹嶺那邊(見警卷一第21頁);其有一個鐵桶,顏色
忘記了,裡面裝垃圾,本來其跟賴○○要去臺東時,休旅車
後行李箱就有放了一個鐵桶,裡面裝一些玻璃、雜物等,本
來是要到扔到臺東海邊的,但是沒有成行,其返回臺中後,
己○○叫其載他去大禹嶺走走,己○○一到過大禹嶺後的路
程就下車看看,要上車時,其跟他說後車廂有一個鐵桶要丟
掉,其就獨自把鐵桶丟下山溝;警方提示的鐵桶照片不是其
後車廂所載;104年9月26日己○○帶同警方尋獲藍色鐵桶內
死者賴○○此案並非其所為云云(見警卷一第23、24頁)。
⑵又於104年10月7日經警借提時,於警詢中辯稱:是其約己○
○到其家泡茶,茶沒泡己○○要其帶他去埔里,之後渠等就
第四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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