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的,其並沒有打電話給陳○○求證,因為陳○○當時也沒有 使用電話;「董仔」將綠色鐵桶放在其家後就離開了,且 「董仔」對其表示這件事情不要跟別人說,其覺得裡面裝有 有毒的醫療廢棄物,就趕緊約杜○○及甲○○到其家,請他 們兩人幫其將綠色鐵桶搬上車,其對杜○○及甲○○表示這 個綠色鐵桶裡面裝有毒的東西,其他都沒有講;「董仔」沒 有給其任何報酬,只有表示是陳○○要其去丟的;因為這名 男子是陳○○帶來,並對其介紹說是他的「董仔」,所以其 才願意這樣做云云(見他卷四第126頁)。 ⑤於104年11月19日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時辯稱:陳○○不是 其殺害;其與陳○○是朋友,他時常在其那邊睡覺,其與他 沒有仇;104年6月27日有用000-0000車載陳○○出門他要其 去找他的朋友,其載他去國姓、大肚,後來他朋友就接走 了;大約是當天早上10點多接走,詳細時間不知道當天下午 1點多其有請杜○○、甲○○將一個鐵桶從其住處搬到000-0 000的車子上;其有開著000-0000的車子載著杜○○及甲○ ○一起把鐵桶丟在大禹嶺;隔天早上10點多時有將陳○○的 機車從其住處騎到高鐵站;是陳○○在前一天要被朋友接走 時拜託其騎去的云云(見偵聲卷第3頁反面、第35頁)。 ⑥於104年11月25日警詢時辯稱:104年6月27日駕車外出前往 國姓要找陳○○之友人,由國姓返回從往大肚找陳○○之朋 友,後來回到家裡;陳○○在其住處喝茶等朋友(「董仔」 之人)來載他;該人約10點多到其住處,由正門進入其住 處;陳○○告知其要去大里看牛樟樹苗;陳○○沒有返回, 但綽號「董仔」之人約於2個小時有搬運一個鐵桶,向其告 知裡面是醫院廢棄物,裡面有毒,是陳○○委託其拿去丟 掉;共有2人開一部發財車載鐵桶至其住處;是由其家往大 門看的左手邊(住處旁的菜園)處放置;當時其聯繫杜○○ 及甲○○等2人到其住處協助搬該鐵桶上凌志自小客車(000 -0000號)後車廂,並與杜○○及甲○○共同駕駛上述自小 客車至大禹嶺再過去將桶鐵丟棄在山坡下;「董仔」載運至 第四十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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