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良好,自可協助被害人賴○○之家屬尋找被害人賴○○或提 供線索,詎被告捨此不為,反而躲藏在山區鴿舍,並切斷一 切通訊及交通工具之連繫,經檢警經由被告出售車牌號碼00 0-0000號休旅車時所留下之連繫電話為吳○○所申請之0000 000000號電話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實施通訊監察,始行確認被告之躲藏處所,經拘提到案後, 在未尋得被害人賴○○屍體時,猶然先行全盤否認有與被害 人賴○○見面,以被告案發後之應對處置,顯與明知朋友失 蹤且檢警欲對其查訪調查時之反應迥異。被告復辯以賴○○ 有跟其交代,如果家人或朋友來問,一律說不認識,因為賴 ○○跟人打架,跟別人有恩怨,很多人在找他,之前就有三 個人拿槍來要找他,所以賴○○拜託其如果家屬或是任何人 來找其,都說沒有、不知道云云。然被告自承不止賴○○家 屬在尋找,甚至警方亦在尋找,被告猶抄下被害人賴○○協 尋海報上之電話欲與家屬連絡等情,顯見其辯稱係因賴○○ 因另有仇家,因而交代其需表明不認識、不知道賴○○云 云,當係無稽,無足採信。 ㈩另證人丁○○因被害人陳○○失蹤,而於104年7月15日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報案陳稱:其聽說其所 認識之男子張○○恐嚇陳○○,說要做掉他云云(見他卷三 第11頁反面);復於警方尋獲被害人陳○○屍體後,於104 年10月5日警詢時稱:104年3月13日在臺中市○區○○街0巷 00號住處,其有聽到陳○○與陳○○爭執,張○○有對陳○ ○和其說會先處理掉陳○○再處理其等語(見他卷三第15頁 正反面);當初就懷疑是遭張○○殺害,因為陳○○與張○ ○兩人有過節等語(見他卷三第54頁),可知證人丁○○原 本認被害人陳○○與證人陳���○有過節,而懷疑被害人陳○ ○之失蹤及遭殺害係證人張○○所為。又證人霍○○於警詢 時陳稱:就其所知陳○○及張○○並無財物金錢糾紛,但因 為丁○○本人身上有財產,而當時陳○○已經與丁○○同居 在一起,張○○不想讓陳○○有機可趁,再加上陳○○之後 第五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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