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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自可協助被害人賴○○之家屬尋找被害人賴○○或提
供線索,詎被告捨此不為,反而躲藏在山區鴿舍,並切斷一
切通訊及交通工具之連繫,經檢警經由被告出售車牌號碼00
0-0000號休旅車時所留下之連繫電話為吳○○所申請之0000
000000號電話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實施通訊監察,始行確認被告之躲藏處所,經拘提到案後,
在未尋得被害人賴○○屍體時,猶然先行全盤否認有與被害
人賴○○見面,以被告案發後之應對處置,顯與明知朋友失
蹤且檢警欲對其查訪調查時之反應迥異。被告復辯以賴○○
有跟其交代,如果家人或朋友來問,一律說不認識,因為賴
○○跟人打架,跟別人有恩怨,很多人在找他,之前就有三
個人拿槍來要找他,所以賴○○拜託其如果家屬或是任何人
來找其,都說沒有、不知道云云。然被告自承不止賴○○家
屬在尋找,甚至警方亦在尋找,被告猶抄下被害人賴○○協
尋海報上之電話欲與家屬連絡等情,顯見其辯稱係因賴○○
因另有仇家,因而交代其需表明不認識、不知道賴○○云
云,當係無稽,無足採信。
㈩另證人丁○○因被害人陳○○失蹤,而於104年7月15日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報案陳稱:其聽說其所
認識之男子張○○恐嚇陳○○,說要做掉他云云(見他卷三
第11頁反面);復於警方尋獲被害人陳○○屍體後,於104
年10月5日警詢時稱:104年3月13日在臺中市○區○○街0巷
00號住處,其有聽到陳○○與陳○○爭執,張○○有對陳○
○和其說會先處理掉陳○○再處理其等語(見他卷三第15頁
正反面);當初就懷疑是遭張○○殺害,因為陳○○與張○
○兩人有過節等語(見他卷三第54頁),可知證人丁○○原
本認被害人陳○○與證人陳���○有過節,而懷疑被害人陳○
○之失蹤及遭殺害係證人張○○所為。又證人霍○○於警詢
時陳稱:就其所知陳○○及張○○並無財物金錢糾紛,但因
為丁○○本人身上有財產,而當時陳○○已經與丁○○同居
在一起,張○○不想讓陳○○有機可趁,再加上陳○○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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