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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失蹤,所以其懷疑陳○○失蹤跟張○○有關云云(見他卷
三第25頁);復於偵查中證稱:渠等當初就懷疑陳○○是遭
張○○殺害,因為陳○○與張○○兩人有過節,起因就是因
為丁○○;但其沒有懷疑戊○○會殺害陳○○,因為他們兩
人關係很好,但是自從戊○○涉嫌第一件桶屍案之後,其也
覺得戊○○可能與張○○共同殺害陳○○,因為戊○○與其
接觸期間,其覺得他的道德觀很不好,曾希望其介紹大陸地
區組頭來向他簽賭,如果張○○願意支付對價給戊○○,戊
○○也有可能與張○○共同殺害陳○○云云(見他卷三第50
頁)。證人丁○○、霍○○雖證稱懷疑被害人陳○○之失蹤
及死亡可能係證人張○○所為,然無非是因證人張○○與被
害人陳○○曾有過節爭執,且曾揚言對被害人陳○○不利,
彼等主觀揣度推測外,尚無證據可證,且證人霍○○猶證稱
倘張○○願意支付對價給戊○○,戊○○也有可能與張○○
共同殺害陳○○云云,益徵其證述關於殺害被害人陳○○之
兇手部分,顯係個人憑臆懸揣之詞。況證人張○○於偵查中
證稱:之前與丁○○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其曾經與丁○
○、陳○○共同住在霍○○模範街的住處;有一次丁○○當
著其的面邀陳○○與她共同進入臥室;其並未因此恫稱要先
處理掉陳○○,再處理丁○○;僅於日後其與霍○○在模範
街表示這件事情以後會討面子回來;其沒有與戊○○共同殺
害陳○○,也沒有與戊○○共同去棄屍,其在今年7月4日之
前根本不認識戊○○,戊○○也沒有詢問過其如果要將東西
丟掉要拿去那裡丟比較好,棄屍的地點不是其建議的等語
(見他卷四第78頁、第80頁)。證人張○○固坦言與被害人
陳○○非無過節,然亦否認有何參與殺害被害人陳○○之情
事,尚無從以證人張○○與被害人陳○○前有過節,即全然
排除被告與被害人陳○○之死亡之關連性。
被告犯罪動機部分:
按犯罪行為,自其發展過程觀之,固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
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犯罪之動機係決定犯罪意思之
第五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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