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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奮鬥20幾年等語(見他卷四第40頁)之情大致相符。
⑤綜上,堪認被告確存有重視金錢卻無意勞動,欲尋找有錢女
性提供其金錢娛樂、花費之企圖,方會一再向張○○探詢丁
○○之經濟狀況,甚且在得知丁○○之財力不若陳○○所形
容豐厚時,顯露失望之神色。
⑥至於證人丁○○於警詢、偵查中雖證稱:104年3月13日,其
有聽到張○○與陳○○有爭執,因其與陳○○不願再讓張○
○處理訴訟之事,張○○心生不滿,曾對其與陳○○出言恐
嚇,陳○○失蹤後,被告有陪同其前往南投縣○○鄉找張○
○詢問陳○○之行蹤等語在卷(見警卷二第42至44頁、他卷
二第54頁),且丁○○於104年7月15日曾向警方通報陳○○
失蹤一節,固有通報失蹤之警詢筆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附卷可參(見相驗卷二第18至20頁),然證人張○○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其不清楚丁○○之經濟狀況是否富
裕,被告戊○○曾向其表示有從陳○○處聽聞丁○○有某筆
900萬之借款債權且有設定抵押權,陳○○又說如果該筆錢
拿的回來日子就會很好過,然其曾詢問丁○○該筆借款是否
係以匯款之方式交付,丁○○表示並非匯款,其認為這樣打
官司會有困難,故其從未對被告戊○○表示丁○○之經濟條
件很好等語明確(見他卷四第79頁、原審卷一第291頁),
足認證人張○○僅就其先前與被告、丁○○間相處之狀況如
實證述,並未有將殺害被害人陳○○之犯嫌刻意誣指為被告
戊○○之情事。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前審、本院更一審
審理中,再三聲請傳拘證人丁○○,然證人丁○○迭經本院
審理中經傳訊、拘提無著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
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丁○○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本院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17、3
33、345至353頁),丁○○迭經傳拘均未到庭,本院認無再
行傳拘之必要。再者,被告主觀認知丁○○之經濟狀況而為
其犯行之起心動念,就客觀上丁○○是否實際確有相當之資
力,並無影響被告犯案之動機。被告戊○○此部分辯解,尚
第五十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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