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被告假釋出監後,對於過往所犯案件仍未能認錯或檢討己身 缺失;假釋中會以年邁為由,試圖降低所受監督;亦表示已 從事正當職業(汽車鍍膜),並於觀護人來訪時取出家中放 置之鍍膜臘對觀護人說明,且其就假釋期間出國工作可能違 反規定一事,雖經勸告,仍聲稱其有出國權利;另其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而遭調查時,先將罪責推予年老中風之母親及長 期供應其金錢之弟弟,嗣因其弟向環保局表示土地係由被告 管理、使用,其即與之交惡,並堅持其非故意犯罪,對於開 庭時被指為有主觀犯意等,對司法人員有微詞,防衛、反社 會性等節,有卷附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上重 訴卷二第179至235頁),復參被害人賴○○之女兒庚○○於 104年7月21日上午,前往其○○巷住處附近發放其父親之尋 人啟事單,並親自向被告戊○○詢問時,被告竟向庚○○謊 稱其不認識賴○○一節,業據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明確 (見他卷一第156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益見被告多係 諉過於他人,即使親如父母手足,一旦涉及自身利益,旋即 反目交惡,亦在所不惜,對於其所為犯行,均會先予否認, 隱匿實情,甚或推卸罪責,嗣隨卷證逐項提出令其檢視後, 再提出無從查證之辯解之人格特質、行為模式相符。從而, 本案被告對於賴○○四處揚言欲向警方檢舉賭博,且再三向 他人聲稱在被告處遭詐賭,又據李○○之前開證詞,被告為 解決此事不但免除賴○○賭債甚且另支付和解金,被告因此 心生怨忿而起兇心,當非無可能。 此外,復有扣案之藍色鐵桶(被害人賴○○部分)、綠色鐵 桶(被害人陳○○部分)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可資 佐證。被告雖另辯以查獲之3支扳手並無其指紋,且鐵桶與 螺絲不符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面),然查本件被 告住處監視器角度雖未能拍攝被告於104年6月27日及7月12 日分別將綠色鐵桶、藍色鐵桶上蓋鎖緊及搬取上車之畫面, 然畫面中被告手持扳手且過程中係戴手套一節,有監視器翻 拍畫面可證(見他卷三第201頁反面至203頁;偵五卷第190 第六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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