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被害人陳○○及賴○○素有往來友人之證述,及被告於量刑 前調查鑑定時自陳只要交一個有錢的女友就好,讓對方負擔 自己生活開銷等情,均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一、 ⒈、⒉),得以推知被告可能之犯罪動機,就被害人陳○ ○部分,或係因覬覦陳○○彼時交往之同居女友丁○○財產 狀況似甚優渥,認陳○○恐為阻礙,或係因與陳○○間另有 財務糾紛,而萌殺人之犯意;另就被害人賴○○部分,係因 賴○○懷疑遭設局詐賭,多次向周遭友人透露欲對警方檢舉 且曾在該處阻撓賭客進入等情,顯有嫌隙。縱以被告未供出 殺害陳○○、賴○○之真實動機,亦仍無解於其有殺人��故 意及可責性。 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自陳其與被害人陳○○、賴○○2 人均關係良好,被告為本案行為時,並無證據證明其受有如 何之刺激而致行兇。 ⒊被告犯罪之手段:被告於密接之2個星期內,分別均以外出 訪友、遊玩之名義,陸續邀約被害人陳○○、賴○○搭乘其 休旅車外出後,再或以預備之鎮靜安眠類藥物摻入不詳飲食 之方式使被害人陳○○、賴○○服用,致其2人陷入昏迷狀 態而失去抵抗能力,旋即折返住處,將其2人分別以頭下腳 上之方式拉栽塞入預先準備之鐵桶內,並鎖緊頂蓋,繼而將 裝有被害人等身軀之鐵桶載往台8線公路後,將鐵桶推落山 谷,致被害人陳○○、賴○○2人均因窒息而死亡,事後猶 故佈疑陣,將被害人之機車均騎往他處停放,可見其犯罪慎 思密慮、計劃周延,並非臨時起意而犯之。 ⒋被告之生活狀況 經本院前審囑託五人鑑定團隊就被告之生活狀況與本案犯行 之可責性關係調查鑑定: ①其調查結果略為,被告生長於農村,其家人認為被告之童年 生活與一般農村子弟並無不同,自初中一年級起在外陸續有 鬥毆事件,因害怕回家被父親處罰,於是輟學並常常離家在 外與不良少年廝混。被告約18歲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後入伍服 第七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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