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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提供金援協助與生活照顧,在朋友關係中佔有具話語
權與支配權的位置,雖然在本案發生後許多先前往來的
友人對被告則敬而遠之,但仍有少數好友願意持續支持
被告,即使是曾在調查過程中做出對被告不利供述的己
○○,被告受訪時表達對己○○不滿,但仍接受其探
視,保持良好互動,稱「當作不知道就好(台語),當作
(台語)沒有這回事,因爲我資料來看就知道了啦。」並
因長年多受被告經濟及生活照顧,故因感念之情多會願
意配合被告日常的請託或協助處理生活雜事,惟被告的
年事漸長,而少數友人如己○○也面對老年健康與經濟
問題,是否能繼續提供社會支持,仍須持保留態度(見
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7頁)。
(c)教育與就業能力:本案發生前被告生活樣態則以從事賭
場生意並尋找與有錢女性交往來享受人生,而本次訪談
中被告也未有繼續工作動機,加上前科紀錄與年齡因
素,被告未來社會復歸若需從事一般工作就業的能力及
機會有限(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7頁)。
C.犯罪風險、需求與處遇評估
(a)保護因子:被告之家人願意於被告出監後接納被告,倘
使被告有意願與家人同住,並由兄弟等家人對其日後於
社區提供有效的支援與監控,是被告復歸社會正向的保
護因子;又被告目前年齡69歲,如再經過長期服刑,未
來回歸杜區時可能已經年邁,加上被告無酒精物質使用
障礙症,過往無重大精神病,未來在監,是其社會復歸
的正向保護因子(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9頁)。
(b)風險因子:
(b)-1「被告於杜會邊緣處境」:被告的人格特質符合反
社會人格障礙,其過往與人的交往模式,多建立在工
具性、利益取向,而非情感性連結關係。此人格特質
亦影響被告成年後易從事犯罪行為,造成反覆犯罪入
獄。綜觀被告生命史��超過20年為監禁服刑狀態。長
第八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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