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地提供金援協助與生活照顧,在朋友關係中佔有具話語 權與支配權的位置,雖然在本案發生後許多先前往來的 友人對被告則敬而遠之,但仍有少數好友願意持續支持 被告,即使是曾在調查過程中做出對被告不利供述的己 ○○,被告受訪時表達對己○○不滿,但仍接受其探 視,保持良好互動,稱「當作不知道就好(台語),當作 (台語)沒有這回事,因爲我資料來看就知道了啦。」並 因長年多受被告經濟及生活照顧,故因感念之情多會願 意配合被告日常的請託或協助處理生活雜事,惟被告的 年事漸長,而少數友人如己○○也面對老年健康與經濟 問題,是否能繼續提供社會支持,仍須持保留態度(見 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7頁)。 (c)教育與就業能力:本案發生前被告生活樣態則以從事賭 場生意並尋找與有錢女性交往來享受人生,而本次訪談 中被告也未有繼續工作動機,加上前科紀錄與年齡因 素,被告未來社會復歸若需從事一般工作就業的能力及 機會有限(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7頁)。 C.犯罪風險、需求與處遇評估 (a)保護因子:被告之家人願意於被告出監後接納被告,倘 使被告有意願與家人同住,並由兄弟等家人對其日後於 社區提供有效的支援與監控,是被告復歸社會正向的保 護因子;又被告目前年齡69歲,如再經過長期服刑,未 來回歸杜區時可能已經年邁,加上被告無酒精物質使用 障礙症,過往無重大精神病,未來在監,是其社會復歸 的正向保護因子(見本院前審更一卷六第99頁)。 (b)風險因子: (b)-1「被告於杜會邊緣處境」:被告的人格特質符合反 社會人格障礙,其過往與人的交往模式,多建立在工 具性、利益取向,而非情感性連結關係。此人格特質 亦影響被告成年後易從事犯罪行為,造成反覆犯罪入 獄。綜觀被告生命史��超過20年為監禁服刑狀態。長 第八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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