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理刑罰裁量範圍任意寬縱之違誤。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具體說 明適用速審法第7條之理由,對被告犯後態度、矯治與社會 復歸可能性未予周延考量,量刑偏重於有利被告因素,有適 用法則不當、判決理由欠備及違反比例、罪刑相當原則等 語,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依前開說明,顯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檢察官、被告其餘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所為 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 對於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 等之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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