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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報案失蹤人口請求協尋,亦前往賴
○○失蹤前可能前往之處所鄰里發放尋人啟事,繼而於同年
8月間,戊○○發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
員警前來其住家附近查訪賴○○失蹤前之形跡及所接觸之人
士,乃驚覺恐有東窗事發之虞,遂籌劃潛逃南部以躲避查
緝。嗣經與吳○○聯繫並告知其涉有刑事案件為警查緝中而
走避南部,吳○○自104年9月14日後某日起,將其所管領、
位在臺南市○鎮區○○里○○000○0號房屋旁之大型鴿舍,
提供給戊○○作為暫居棲身之場所藏匿(吳○○所犯藏匿人
犯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報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循線追查,復經調閱
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行車紀錄等資料,配合賴○○失蹤之時
間歷程,認為戊○○乃最後接觸賴○○之人,另戊○○於同
年9月14日,原欲以13萬元之價格將其使用之上開車牌號碼0
00-0000號休旅車,出售給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之「太星汽車商行」,並以吳○○持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電話,且當日即將上開車輛交予「太
星汽車商行」保管,然唯恐形跡曝光,始終拒絕車行人員之
要求出面辦理過戶事宜,其為順利脫手該車,遂與吳○○謀
議將該車改過戶予吳○○,並由吳○○辦理過戶登記完竣,
警方查知上開車輛過戶之原委後,認戊○○涉有重嫌,遂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同年9月25日前
往臺南市○鎮區○○000○0號廢棄鴿舍,當場查獲反鎖躲藏
其內之戊○○,並在「太星汽車商行」扣得上開車牌號碼00
0-0000號休旅車。復經警方通知協助丟棄藍色鐵桶之己○○
到案後,經己○○會同員警於同年9月26日下午3時50分許,
在花蓮縣○○鄉台8線公路119公里處公路下方山谷草叢內,
尋獲裝有1名男性屍體之藍色鐵桶1個(藍色鐵桶業經扣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後,確
認該藍色鐵桶內屍體為失蹤人口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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