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张⽴冬故意杀⼈、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实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2014)鲁刑⼆终字第117号 刑事裁定书 张帆、张⽴冬故意杀⼈、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实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共和国最⾼⼈⺠法院 2015年1⽉26⽇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张帆,⼥,汉族,1984年10⽉24⽇出⽣于河北省⽆极县,⼤学⽂化,⽆业。2014年6⽉2⽇被逮 捕。现在押。 被告⼈张⽴冬,男,汉族,1959年10⽉8⽇出⽣于河北省⽆极县,⾼中⽂化,⽆业。2014年6⽉2⽇被逮 捕。现在押。 ⼭东省烟台市中级⼈民法院审理烟台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帆、张⽴冬犯故意杀⼈罪、利⽤邪教组 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于2014年10⽉11⽇以(2014)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帆 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犯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被告⼈张⽴冬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犯利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宣判后,被告⼈ 张帆、张⽴冬提出上诉。⼭东省⾼级⼈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27⽇以(2014)鲁刑⼆ 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故意杀⼈事实 被告⼈张帆、张⽴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均为同案被告⼈,均已判刑)、张某(时年12周岁)均 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28⽇15时许,张帆、张⽴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张某在⼭ 东省招远市“麦当劳”招远府前⼴场餐厅就餐。其间,张⽴冬、张巧联到“⾦都购物中⼼”购买拖把2把、⼿ 机等物品。21时许,张帆、吕迎春为发展“全能神”教徒,让张航、张巧联、张某向在餐厅内就餐的顾客 索要联系⽅式,张航向被害⼈吴某某(⼥,殁年35岁)索要⼿机号码时遭到拒绝,张航将此情况告诉张 帆、吕迎春。张帆、吕迎春指使张航再向吴某某强⾏索要号码,又遭拒绝,张帆、吕迎春遂认定吴某某 为“恶灵”,张帆咒骂吴某某为“恶灵”、“魔⿁”,并到吴某某桌前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帆遂持餐 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 张帆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撑着餐桌反复跳起⽤⼒踩踏吴某某头⾯部直⾄⽆⼒跳起。后 张帆将张⽴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冬和张某,指使张⽴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咒诅”、殴打 吴某某。张⽴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部,直⾄将拖把打断,又在吕迎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 之间拖出,并上前⽤脚猛⼒踢、踩、跺吴某某头⾯部。张航也使⽤椅⼦、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 迎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巧联、张某殴打吴某某。其间,吕迎春⽤拳头击打餐厅⼯作⼈员并 扬⾔“谁管谁死”,阻⽌餐厅⼯作⼈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帆⼀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 作⼈员阻⽌报警。公安⼈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冬、张某仍殴打吴某某,公安⼈员上前制⽌、抓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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