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故意杀⼈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级⼈⺠法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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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
贾敬⻰故意杀⼈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共和国最⾼⼈⺠法院
2016年8⽉31⽇
维基百科條⽬:賈敬⿓案
被告⼈贾敬龙,男,汉族,1986年5⽉13⽇出⽣于河北省⽯家庄市,⾼中⽂化,户籍地⽯家庄市长安区
××镇×××村××路×号,住所地⽯家庄市长安区×××⼤街××××××⼀民房。2015年3⽉4⽇被逮捕。现在
押。
河北省⽯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家庄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贾敬龙犯故意杀⼈罪⼀案,于2015年
11⽉24⽇以(2015)⽯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贾敬龙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宣判后,贾敬龙提出上诉。河北省⾼级⼈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5⽉17⽇以
(2016)冀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本案进⾏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家庄市长安区×××村旧房改造时⾃家房屋被拆对村长兼书
记何某甲(被害⼈,殁年55岁)怀恨在⼼,并产⽣报复何某甲的想法。贾敬龙事先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
枪、⼀把仿真⼿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了改装、试验。2015年2⽉19⽇4时许,贾敬龙从
位于长安区×××××北侧的租住处开着⾃⼰的红旗汽车来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
⾏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把仿真⼿枪步⾏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
敬龙⾛到何某甲⾝后,⽤⼀把射钉枪对着何某甲的后脑部打了⼀枪,致何某甲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效死
亡。之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审、第⼆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射钉枪、仿真⼿枪、抓获被告
⼈贾敬龙时提取的射钉枪、⼿机、从贾敬龙租住处提取的射钉弹、射钉等物证,⼿机短信截图、旧村改
造公告、拆迁协议等书证,证⼈邱某某、何某⼄、何某丙、贾某甲、贾某⼄等的证⾔,⼫体鉴定意见、
枪⽀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贾敬龙亦供认。⾜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贾敬龙故意⾮法剥夺他⼈⽣命,其⾏为已构成故意杀⼈罪。贾敬龙因对2013年⾃家旧
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改装、试验,时隔近⼆年,在2015年农历正⽉初⼀的村
团拜会上将被害⼈何某甲⽤射钉枪杀害,犯罪⼿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危险性极⼤,罪
⾏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审判决、第⼆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九条和《最
⾼⼈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核准河北省⾼级⼈民法院(2016)冀刑终27号维持第⼀审以故意杀⼈罪判处被告⼈贾敬龙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宣告之⽇起发⽣法律效⼒。
审
判
长
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
⿅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