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第1220号]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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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玉山·买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恐怖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山·买买提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
孜、玉山·买买提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
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
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成员的罪责?
2.如何把握恐怖活动犯罪的死刑适用?
三、裁判理由
(一)恐怖活动组织成员罪责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将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类,并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因此,正确认定和区分三类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就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一般认为,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发起、创建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以及对组织的运转、活动起策划、
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用的成员,如“自
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
活动中起主要作用”①的成员;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之外的恐怖活动组
织成员。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多次邀约、纠集他人,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
想,参与策划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活动;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为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参与策划昆
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活动,并提供购买作案刀具的资金;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加入组织,并提供活动
27/02/202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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