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级⼈民法院(2019)赣刑再3号刑事判 决书 江⻄省⾼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刑再3号 2020年8⽉4⽇于江⻄省 江西省⾼级⼈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张⽟环,男,汉族,1967年9⽉18⽇出⽣于江西省进贤县,⼩学⽂化,农民,捕前住江 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官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1993年10⽉27⽇被收容审查,同年12⽉29⽬被逮捕。现 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辩护⼈王飞,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尚满庆,⼴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环犯故意杀⼈罪⼀案,南昌市中级⼈民法院于1995年1⽉ 26⽇作出(1994)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罪判处张⽟环死刑,缓期⼆年执⾏,剥夺政治权 利终⾝。宣判后,张⽟环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1995年3⽉30⽇作出(1995)赣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民法院经重审,于2001年11⽉7⽇作出(2001)洪刑⼀初字第125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罪判处张⽟环死刑,缓期⼆年执⾏,剥夺政治权利终⾝。宣判后,张⽟环再次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11⽉28⽇作出(2001)赣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 核准原判。裁判发⽣法律效⼒后,张⽟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22⽇向本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本院 于2019年3⽉1⽇作出(2018)赣刑申2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再审。本院于 2020年7⽉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莉、邱伟,检察官助理赵蓉、闫峻出 庭履⾏职务,原审被告⼈张⽟环及其辩护⼈王飞、尚满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01)洪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1993年10⽉24⽇上午11时许,被告 ⼈张⽟环从责任⽥拖⽲草回家时,看见男童张振荣、张振伟在他家的屋檐下玩,将台阶上的⼟往阶下 扒,联想到张振荣以前打过他⼉⼦,还倒掉过他家的油、盐,很⽣⽓,即冲过去打了张振荣两巴掌,并 骂道:“你这个狗吃的又在这⾥害⼈。”张振荣被打后⽤⼿抓张⽟环,将张⽟环两⼿⼿背抓伤出⾎。张⽟ 环更加⽓愤,将张振荣拖⾄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掐住张振荣的颈部,直⾄其不能动弹。接着,张 ⽟环持⽊棍朝张振荣胸、背部击打数下,又⽤⿇绳顺着张振荣的嘴⾓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张振 荣窒息死亡。张⽟环害怕杀⼈罪⾏败露,又将还在屋前玩的张振伟提进房内,⽤⼿猛掐张振伟颈部,致 其窒息死亡。随后将两具⼫体藏好,继续到⽥⾥拖⽲草。当天晚上,张⽟环借到晒⾕场看稻⾕之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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