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4、杨某某血型 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 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 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 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 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 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 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 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 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 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 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 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 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 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 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 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 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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