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 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 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 诉。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 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 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 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 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 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 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 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 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 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 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 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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