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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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湘刑终486号刑事
裁定书
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维基百科條目:新晃一中操场埋
尸案
被告人杜少平,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专
文化,无业,户籍地新晃县××镇×××路××号,住所地新晃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湘12刑初
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
后,杜少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月9日以(2019)湘刑终
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少平挂靠湖南省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新晃县第一中学
400米田径场土建工程,聘请罗光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与管理。新晃县第一中学指派
学校工作人员姚某某(已殁)、邓某某(被害人,殁年52岁)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将
该校女生宿舍楼三楼的一套一进两间房作为该工程项目部办公场地。因邓某某在施工造成的多起民
事纠纷处理中讲实话,导致杜少平经济利益受损,且邓某某还多次指出工程质量差等问题,杜少平
对邓某某怀恨在心,多次向罗光忠等人提议报复邓某某,并安排罗光忠欲通过下“迷药”“下蛊”(当地
传说可以伤害他人的一种迷信方法)等方式加害邓某某,均未果。2003年1月中旬,杜少平获取数
片镇静催眠类药物三唑仑片剂。1月21日,杜少平告知罗光忠已找到催眠药,并与罗光忠商定次日杀
害邓某某,届时由杜少平下催眠药,罗光忠支开姚某某。次日12时许,杜少平见项目部办公室只有
邓某某和姚某某,即将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粉末倒入饮料中给邓某某饮用。待邓某某喝下饮料后,
杜少平通知罗光忠将姚某某骗至项目部楼下,后在姚某某要返回项目部时,杜少平下楼与罗光忠一
道阻止姚某某并陪同姚某某离开。随后,杜少平返回项目部办公室,发现邓某某昏睡后发出较大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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