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2 of 7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D%9C%E5%B0%91%E5%B...
声,遂用胶带贴在邓某某口鼻部。午饭后,杜少平、罗光忠返回项目部办公室,见邓某某还有呼
吸,二人用塑料袋套住邓某某头部并用胶带反复缠绕邓某某头部及手脚,杜少平持一把橡胶锤用力
击打邓某某右颞部,致邓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二人将邓某某尸体藏匿于项目部内。当天晚
上杜少平、罗光忠将邓某某尸体抬到新晃县第一中学400米田径场工地上事先挖好的土坑掩埋��次
日二人指挥施工机械用石头和泥土将埋尸土坑填平。同年2月中旬,杜少平在其舅舅时任新晃县第一
中学校长黄炳松(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追问下承认杀害邓某某并埋尸田径场,后该案在黄炳松及
时任新晃县公安局政委杨军(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包庇掩盖下长期未能侦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杜少平、同案被告人罗光忠的指
认挖出的被害人邓某某尸骨,新晃县第一中学400米田径场开挖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承包合同、
新晃县第一中学2002-2003年的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姚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
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黄炳松、杨军和同案被
告人罗光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伤害事实
2005年初,被害人曹某(女,时年24岁)从被告人杜少平经营的湖南省新晃县夜郎谷KTV大堂经理
的职位跳槽到新晃县其他KTV上班,导致夜郎谷KTV客源流失,生意变差。杜少平对曹某怀恨在
心。同年4月,杜少平与夜郎谷KTV另一大堂经理宋峙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由宋峙霖找外
地人采用泼硫酸毁容的方式报复曹某。同年4月17日,宋峙霖雇请贵州籍男子安某某、潘某某、涂某
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商定由涂某某、周某某负责对曹某泼硫酸,潘某某负责骑摩托车接
应,安某某负责望风。当日23时20分许,经宋峙霖指认,涂某某等四人按商定分工在新晃县新晃镇
砂洲路国税局对面公路处将硫酸泼至曹某左颈面部,致曹某轻伤。宋峙霖到案后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1.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手机,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
书证,证人杨某、杨某某、安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物证鉴
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宋峙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
认定。
三、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及相关犯罪事实
(一)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杜少平为首要分子,姚才林、杨华、杨松、江少军(均系同案被告
人,已判刑)及刘发朋(已殁)为重要成员,同案被告人王红、杨澄、宋峙霖、成珊、王文、杨德
勇、杨天豪、张仕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为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
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拦截、跟踪等“软暴力”手段,插
手民间纠纷,非法发放高利贷,牟取不法利益,在湖南省新晃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
衅滋事犯罪7次、非法拘禁犯罪4次、聚众斗殴犯罪1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田某某、肖某某、杨
某甲、杨某、张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吴某乙、向某某、佘某某、杨某乙、杨
某丙、杨某丁、张某丙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江少军、宋峙霖、王红、杨松、杨华、成珊、姚才
林、杨澄、王文、杨德勇、杨天豪、张仕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寻衅滋事事实
26/02/2025, 11:16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