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⒈對本案行為描述: 被告於鑑定時之態度配合,願意會談,記得本案發生 前因後果及經過,略為:之前與前輩堂領導人的兒子 張鳳書有爭執,遭拍臉後兩人互毆,本已離開前輩堂 數月。本案發生前,因要求其父母給予金援未果,本 欲教訓父母,但因父母住處無法進入而作罷。後突然 想到之前被張鳳書拍臉,想要縱火將其燒死洩憤。因 為了將張鳳書燒死,故被告縱火地點為張鳳書住房外 附近,且有將鐵門經火燒會很燙,如此可避免讓張鳳 書逃出等列入考慮,並且在潑灑汽油後,有退後、用 衛生紙點火等方式,避免燒到自己。至於後續因為仍 然不小心燒到自己,才報警請警察幫自己,並非是要 救別人。 ⒉被告病史中,曾有『過動症』的診斷,但被告現皆無 『注意力不足』類群或『過動及衝動』類群之症狀。 就被告於本案之行為,其在過程中,可選擇縱火地 點、方式、迴避受傷等,且其並未符合注意力不足及 (或)過動症之診斷,心理衡鑑亦無明顯注意力缺失問 題,故整體評估其於案件過程並無受到過去注意力不 足及(或)過動症診斷之影響,其衝動行為較似反社會 人格問題所影響。 ⒊被告病史中,另有癲癇、情緒不穩的紀錄。但癲癇重 則意識不清,輕可能恍神呆立,與被告為本案行為無 關。『認知障礙症』雖有��重程度之分,但被告不論 於複雜注意力、執行功能、學習記憶、語言、知覺動 作、社交認知等方面,皆完好,未達『認知障礙症』 之診斷。復以被告對於本案發生前的情緒狀態描述, 並未達『鬱症』的患者常呈現的『對任何事情都失去 興趣』之核心症狀,不符合『鬱症』的程度;且被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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