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02 112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3號 0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 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90號、109年度偵字 第2138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曾文彥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曾文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一、於被告本案行為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 業經修正為:「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 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再按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 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又新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已於110年6月16日公布,自同年月1 8日起生效,則於110年6月18日後(包括當日)繫屬於各級 法院之案件,均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 定 處 理。又按從保障上訴人之上訴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及尊重 當事人設定之攻防範圍考量,為避免被告因而受突襲判決之 不利益結果發生,應認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 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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