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 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撥打110之報案對話內容。A為警員、B為被告) A:110 B:我們快要死了…我們快要死了 (惶恐���哭泣聲)。 A:在那裡?什麼事? B:我現在「加利利」「希望之家」下面的橋下,我被燒傷了。 A:在那裡? B:我們在「加利利」「希望之家」的樓下,請員警快過來,我 快受不了了。 A:嘉義嗎? B:「加利利」下面那個橋,最下面那個橋,說躺在這裡的就是 我。 A:「加利利」喔。 B:喔,不是…我真的受不了,我快沒力了(惶恐、哭泣聲)。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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