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在前輩堂發生的火災與被告相關的訊息,當時心想半夜時 刻怎麼會有一個人躺在距離火災現場附近不遠的路邊,內 心存有被告是否與火災有關係的懷疑,但尚未達到懷疑是 被告前去縱火的程度,並不知道被告係為縱火者,也不知 道被告是否有居住在前輩堂,是直至被告在附圖三所示 「犯嫌遭發現地點」陳述受傷原因及縱火經過,才知道係 被告至前輩堂縱火,又被告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 點」係以平靜的狀態陳述犯罪過程,有說他的腳被燒傷而 他比較重要,裡面燒死那麼多人不重要,要趕快來救他而 處理其腳受傷的部分,我們對他進行逮捕時,他是很平靜 而未做任何表示,我們並有通報勤務中心派救護車前來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5至17、19��26、28至38、40至45 頁)。又證人即員警曾俊誠於原審時證稱:我與王柏清警 員接到勤務中心通報表示有人自稱縱火,而該人在三埔橋 附近,我們就開車前往,就在距離前輩堂約5、6百公尺即 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看到一個人躺在路邊, 我們就下車查看,因為先前被告常來分局,所以我們一眼 就認出該人為被告,被告表示他的腳燙傷很痛,請我們幫 他叫救護車,我們問他為何會燙傷,被告說他在之前待過 的地方放火,且表示他已經說是他放火的,希望我們叫救 護車先救他,我跟他說前輩堂那裡面的人那麼多而還沒救 出,他的腳只是小紅腫而已,等一下再聯絡救護車過來, 請消防的學長看一看,包紮一下,被告意思是那裡面的人 都該死、反正死那麼多人也無所謂。在接到勤務中心第二 次通報之前,我們並不知道前輩堂發生火災之原因,且我 們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下車與被告對話, 直至被告說出其去前輩堂放火之前,雖然依勤務中心第二 次通報告訴我們有自稱縱火之人,再加上被告腳上受有燙 傷而聯想猜測前輩堂的火災與被告有關,但並無聽到其他 傳來被告為緃火之人的訊息,且沒人當場看到被告放火, 我們均不知道前輩堂的火災係被告放火所致等語(見原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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