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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母楊○○名下,業於案發後之104年9月21日過戶給吳○
○)搭載陳○○,自其位於前揭○○巷00號住處出發,沿臺
中市○○區○○○路、○○路0段駛入中彰快速道路,依序
連接國道3號、國道6號高速公路,再往南投縣○○鄉方向行
駛,戊○○於途中之不詳時間,使陳○○在毫無防備下,服
食其已事先摻入所持有之Stilnox鎮靜安眠藥劑(即學名Zol
pidem)之不詳飲食後,迅速在副駕駛座位置上陷入昏睡狀
態而失去意識。戊○○旋即於同日上午6時27分許,駕車折
返前揭○○巷住處,先將上開休旅車停放在其住處之庭院空
地,並將副駕駛座之車門開啟至最大,再將其所有之綠色鐵
桶緊靠該車副駕駛座之車門邊,自己則站立在綠色鐵桶外
側,徒手將昏坐在副駕駛座之陳○○以頭下腳上之方式拉栽
塞入綠色鐵桶內,再持不詳扳手(無證據證明扣案之扳手確
為戊○○作案所使用)將鐵桶上方頂蓋之桶箍螺帽拴緊,使
陳○○處於缺氧之密閉空間內。戊○○並於同日上午11時
許,聯繫不知情之杜○○、甲○○前來其住處,經杜○○、
甲○○依約於該日下午1時許先後抵達,遂依戊○○之指
示,共同將上開裝有陳○○身軀之綠色鐵桶搬運至上開休旅
車之後行李廂內橫擺置放,戊○○並在鐵桶與後行李廂之間
隙處,塞放磚頭或石塊以防止鐵桶滾動,進而以協助丟棄該
桶內之廢棄物為由,央求杜○○及甲○○共同搭乘上開休旅
車,沿國道3號、國道6號高速公路行駛,自南投縣○○鎮下
交流道後,再往清境農場、合歡山及大禹嶺方向駛至花蓮縣
○○鄉台8線公路119.2公里處,致陳○○因此在鐵桶内窒息
死亡。戊○○在花蓮縣○○鄉台8線公路119.2公里處將休旅
車停放路旁後,即與杜○○、甲○○合力將上開綠色鐵桶自
後行李廂搬出後推落公路下方之山谷,而以此方式遺棄陳○
○之屍體後,戊○○旋即驅車搭載杜���○、甲○○返回其○
○巷住處。戊○○為故佈疑陣,又於翌日(即6月28日)上
午10時許,頭戴安全帽,雙手穿戴手套(惟無法證明扣案手
套即為戊○○作案過程所穿戴),騎乘陳○○所有之上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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