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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至289頁、第298頁),並無被告所辯稱本院前審認定其
在將車輛開至樹上將人置入桶子窒息而死之情事,且上開草
圖係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時當庭繪製現場草圖並簽
名、記載日期(105.2.22),由法官當庭批示「證人甲○○
當庭繪製」而附卷(見原審卷一第284至289頁、第298
頁),被告上開所陳,容屬誤會。此部分事實既已明確,且
證人甲○○已於原審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又因證人
甲○○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已見前述,被告乃向本院聲
請改傳喚證人杜○○欲證明「其並未將車輛開到樹上,把人
丟到桶子裡弄死」一節(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自無調查
之必要。
⒉藍色鐵桶部分(內有被害人賴○○):
①證人即被告家中僱用之印尼籍外傭Karsiti於偵查中結證
稱:某天中午其在廚房煮飯時,被告要求其前往菜園旁空
地,將藍色鐵桶頂蓋用力往下壓,被告並持取扳手2支,1支
固定另一側,另1支則持以拴緊螺帽,過程中該頂蓋之一側
突然蹦開,其有詢問是否要將頂蓋打開重裝1次,被告看似
很緊張表示「不要再開了,就這樣裝就好」,並指示其合力
將藍色鐵桶搬至Lexus休旅車後行李廂,印象中該鐵桶非常
重,而且下著毛毛雨,其與被告為了搬該鐵桶衣服弄得很
髒,鐵桶搬上車是橫擺,被告還用自己的被子蓋住鐵桶,並
拿磚塊塞住鐵桶與行李廂間之空隙防止鐵桶滾動,被告從未
有下雨天要求其到外面幫忙,所以對這一次印象很深刻等語
明確(見偵卷一第127頁),復經本院前審勘驗偵訊影音光
碟無訛(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四第418至426頁),核與裝有
被害人賴○○屍體之藍色鐵桶頂蓋一側蹦開突出之現況相符
(見偵卷三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且被告雖否認犯
行,且稱其有更換桶蓋云云,惟其亦自承外勞靠過來的時
候,外勞站在旁邊幫其壓,其鎖旁邊;她說一邊翹開,鎖不
緊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五第89頁)。
②證人己○○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證稱:其於10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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