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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而證人即承辦本案並參與尋獲上開藍色鐵桶過程之臺中市警
察局第四分局員警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尋獲鐵桶當天
係己○○表示大概知道在哪一帶,願意配合到現場,然抵達
大禹嶺附近後找了2、3小時並未找到,因己○○所稱棄置地
點「有護欄」此一特徵,幾乎該條路段沿線均相同,景色也
都差不多,後來被害人家屬表示親屬有提供死者托夢之線
索,係在隧道、水聲,還有3棵樹的地方,故其與員警同仁
們即在相距約10分鐘車程、且較靠近花蓮縣境之路旁下去駁
坎下方找,大概在距離行車道路3、4公尺深處,不久就聞到
異味,且將該藍色鐵桶拉上馬路尚未開啟時,己○○即當場
指認此為其與被告戊○○共同棄置之鐵桶等語明確(見原審
卷二第76頁反面至第79頁)。證人己○○即係被告臨時委請
其同行至中橫公路台8線某處丟棄鐵桶,且山區道路並非如
市區道路○○路○○號誌、建築物、商店或其他地標容易辨
識所在位置,證人己○○引導員警至大致位置經尋覓後,終
能找到該內有被害人賴○○屍身之藍色鐵桶,縱使證人己○
○帶同員警到場後有加以尋覓,然己○○指稱之棄桶地點距
離最後尋獲鐵桶之地點,距離約10分鐘車程(時速20公
里),亦無明顯不合理,不足憑此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④證人即吉星油桶行負責人康○○於偵查中證稱:其由查獲扣
案之藍色鐵桶上方之標籤特徵,確認該鐵桶為其商行所售
出;其記得被告戊○○係駕駛LEXUS廠牌休旅車前來購買,
其還親自幫忙搬至後車廂內等語(見偵卷三第62頁反面至第
63頁),復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問:【提示104年
度偵字第29720號卷一第152頁照片】這個鐵桶你是否確認是
從你那邊所賣出的?)對,目前我們倉庫還有貨。」、
「(問:這樣的桶子你從哪個特徵確定是由你這裡所賣出
的?)因為我是賣給楊先生,就是這一位先生(當庭指認被
告戊○○),關於來源的部分,刑事組已經有去做確認
了。」、「(問:你賣給被告戊○○的高度、款式、顏色,
你確認都是照片的這一個嗎?)對。」、「(問:被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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