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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鐵桶內(見警卷二第214頁反面至第218頁反面採證照
片編號116至131)。
⒉經模擬兇嫌獨力將被害人裝入鐵桶之方式後,復再勘察涉案
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副駕駛座附近鈑金及右前
車門,發現右後車門靠近B柱側之鈑金有破損痕跡(離地高
度約90公分),右前車門內側電動窗開關下方有摩擦痕跡
(離地高度約90公分),副駕駛座下方離地面高度約40公分
處之鈑金,發現有藍色漆痕(長5.5公分)及綠色漆痕(長度
約0.1公分),各採為證物編號C40、C41(見警卷二第217頁
採證照片編號126、127)。
⒊上開證物編號C40、C41之漆痕證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結果,編號C40之藍色油漆擦痕,經與採自扣案藍
色鐵桶桶身之油漆碎片C44進行比鑑,以紅外線光譜分析
法、掃瞄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分析法(C44並以熱裂解
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分析,均檢出醇酸-三聚氰胺樹脂、
無機顏料鐵藍及二氧化鈦等成分,兩者相似;又上開C41之
綠色油漆擦痕,經與採自扣案綠色鐵桶桶身之油漆碎片C43
進行比鑑,以紅外線光譜分析法、掃瞄式電子顯微鏡/X射線
能譜分析法(C43並以熱裂解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分析,
均檢出環氧樹脂、無機顏料氧化鉻,兩者相似。而本案鑑定
結果所稱「相似」,係表示系爭檢體(即現場編號C40及C4
1)與標準檢體(即現場編號C44及C43)所比鑑之成分相
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6日刑鑑字第1048
004880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5年11月29日刑鑑字
第1050095151號函暨檢附系爭檢體及標準檢體紅外線光譜附
卷可佐(見警卷二第250至251頁,本院前審卷一第144頁、
本院前審卷二第163至167頁)。
⒋綜合上開鑑識報告及模擬結果可知,扣案裝有被害人陳○
○、賴○○屍體之綠色鐵桶、藍色鐵桶,均與被告所駕駛前
揭休旅車副駕駛座車門邊鈑金產生摩擦而留下油漆痕,且被
告亦得站在副駕駛座外,獨力將處於昏睡狀態無反抗能力之
第三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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