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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被告獨力以頭下腳上之方式將其等倒栽塞入上開扣案
鐵桶內致窒息死亡,甚為明確。
㈦被害人陳○○、賴○○各於104年6月27日、同年7月12日搭
乘被告所駕駛之休旅車外出後即告失蹤,業據證人丁○○、
丙○○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甚明,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揮
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丁○○報案紀錄】(見警卷二第4
1頁正反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受(處)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見警卷一第175至176頁)等資料在卷可佐。
而置於藍色鐵桶內被害人賴○○係於104年9月26日始行尋獲
屍體,置於綠色鐵桶內被害人陳○○係於104年10月5日始行
尋獲屍體,已如前述,且本件因被害人賴○○失蹤後家屬積
極尋找,且在其屍體尋得之前,檢警即已以刑事案件偵辦,
在警方尋得被害人賴○○屍體之前後,被告說詞反覆,另就
被害人陳○○失蹤前之情形,辯解亦前後不一,分述如下:
⒈被害人賴○○部分:
①被告於104年9月26日尋獲被害人賴○○屍體前,因涉有重嫌
經警拘提到案:
⑴被告於104年9月25日警詢時辯稱:其不知道賴○○現於何
處;不知道賴○○失蹤云云(見警卷一第7頁);其曾在今
年(104年)以凌志自小客載過賴○○去烏日高鐵站,但確
切時間不記得了;除了載賴○○去烏日高鐵站外,沒有去別
的地方;亦無邀約同往臺東之事云云(見警卷一第10頁)。
繼於104年9月25日偵查中辯稱:「(問:你是否邀約賴○○
於104年7月12日上午,搭乘你駕駛的車輛到台東,當日往
返?)沒有。我不曾邀約賴○○與我共同去台東。」
「(問:【提示裝設在台中市○○區○○○街、○○路○段
○○巷附近及○○巷內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顯示賴○
○於當日上午5時46分獨自騎乘機車,沿著○○巷往朝天宮
方向行駛,有無意見?)照片中騎乘機車的該名男子確實是
賴○○,但他當天沒有來找我。賴○○在○○巷內有沒有其
他的朋友我不清楚,但他都與另外一名朋友陳○○時常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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