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在○○巷,會合後共同去毆打別人。」云云(見偵卷二第19
8頁)。
⑵嗣經檢察官偵查中以已掌握被告於104年7月12日沿國道三號
行至古坑休息站等行蹤訊問被告時,被告於同日偵查中改辯
稱:「(問:你於104年7月12日上午6時2分開始,沿著國道
三號南下,於該日6時42分到達古坑休息站停留15分鐘後,
旋即於該目上午6時57分離開休息站北上返回臺中,你到古
坑休息站所為何事?車上有無搭載其他人士?)當天賴○○
騎機車確實是來家裡找我,之前賴○○有約我要到台東,我
與賴○○見面後,我旋即駕駛車號000-0000號休旅車載賴○
○沿國道三號南下,行駛到古坑休息站時有在附設的加油站
加油,途中賴○○坐在副駕駛座上。之前檢察官問我當天賴
○○有沒有來找我時,我忘記確切的時間,現在想起來
了。」(見偵二卷第198頁)…(問:提示104年7月12日上
午6時46分,裝設在古坑休息站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
顯示賴○○坐在你的副駕駛座,當你車輛轉彎時,賴○○隨
著重力方向改變,隨之傾倒歪斜,顯然已失去意識,有無意
見?)我絕對沒有將摻有安眠藥的飲料交給賴○○喝
下。」、「(問:你當天為何在古坑休息站停留15分鐘,又
開回臺中?)因為後來發現我們兩人都沒有帶錢,所以又折
返回臺中。」、「(問:承前所述,既然你與賴○○之前已
相約前往台東遊玩,賴○○於當日上午5時20分即獨自從南
屯區的住處騎機車到○○巷找你,你行駛到古坑休息站才驚
覺兩人沒有帶錢,你不覺得與常情不符嗎?)因為賴○○約
我到台東,但賴○○身上竟然沒有帶錢,我身上也沒有錢,
只好開到古坑休息站又回頭開回臺中。」(見偵二卷第199
頁)…「(問:你當天下午駕車往南投埔里方向行駛,所為
何事?有何人與你同行?)我去南投霧社的一間宮廟祭拜,
但我不記得與誰同去,因為時間過太久了。我在南投待了
5、6個小時,四處開車玩,我忘記我開到那裡玩,因為我對
該處不熟。」、「(問:賴○○12日上午與你共同出遊,到
第四十一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