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其表示,該鐵桶被拿到賴○○旁邊,第一次跑過去,賴○○ 跟一名男子在喝飲料,還要拿飲料要給他喝,但是這名鄰居 的名字其不知道,第一次他再跑到公園的時候,賴○○跟該 該男子又跟他打招呼,第四趟的時候他才看到鐵桶被拿到那 裡,其在懷疑這個桶子,是跟賴○○喝飲料的該名男子,這 名男子在其與己○○去大禹嶺那天,有來找其拿一個桶子去 丟掉,其就拒絕他,因為其有事情,其就懷疑這名男子拿來 裝賴○○的屍體;裝賴○○的屍桶與其的車有刮痕跡是因該 為該只桶子是從其家拿出去的云云(見偵卷一第250頁)。 ③就上開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辯解,其於104年9月26日尋獲 被害人賴○○屍體前,經警拘提到案時,先於104年9月25日 警詢時、偵查中辯以104年7月12日被害人賴○○並未至其住 處找其,且先前僅曾駕車搭載被害人賴○○至烏日高鐵站, 此外別無他往,亦無邀約同往臺東之事,復不知賴○○失蹤 云云,被告在前往古坑休息站之行蹤已遭檢警掌握後,即改 辯以當日確有與被害人賴○○見面並駕車同往臺東,行經古 坑休息站復行折返,被害人賴○○並在○○路公園下車,不 知何往,另其本人則於同日另行駕車前往南投霧社的宮廟祭 拜並四處遊玩云云;並於偵查中聲請羈押時仍辯稱係駕車與 被害人賴○○欲同往臺東,行至古坑休息站因沒錢加油折 返,載送被害人賴○○住處附近公園另欲找友人,嗣被告一 人復自行駕車至南投埔里霧社宮廟,並明確陳稱僅有其一人 前往霧社方向云云;待員警偕同證人己○○於104年9月26日 尋獲裝有被害人賴○○屍體之藍色鐵桶後,被告始供承其於 104年7月12日自古坑休息站返回住處後,有與證人己○○同 赴中橫公路大禹嶺處,而車上確有裝載鐵桶並予丟棄山區, 惟辯以係應證人己○○之要求駕車至大禹嶺,其丟棄者非藍 色鐵桶,且係裝盛垃圾,玻璃、雜物等物,而非裝盛被害人 賴○○云云,復推稱係證人己○○要求其不要說出渠等有前 往大禹嶺一事;再於警詢時經警一一提示監視器畫面影像、 行車軌跡詢問及相關證人Karsiti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復辯 第四十五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