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車到山區霧太大了,我不知道我開到哪裡。」、(問:為何 你開車經中橫開到花蓮轄區了,卻不到花蓮遊玩,反而又當 日折返回臺中?)我需要再想一下,我為何會當日折返臺 中,我不記得了,我也不清楚當日有沒有跟誰去,但為何開 到花蓮就折返我不會解釋。」、「(問:陳○○在今年6月2 4日下午有無去○○巷找你?)我忘記了。」、「(問:你 有騎乘陳○○的機車去烏日高鐵站附近停放嗎?)我忘記 了。」云云(見偵卷二第277頁反面、第278頁)。 ③繼於104年10月9日警詢時稱:其忘記是否有於104年5至6月 間曾開車至大禹嶺云云(見偵卷四第98頁)。 ④又被告於104年11月4日偵查中辯稱:其認識陳○○1、2年, 陳○○從事土地仲介,有時候會來睡在其臥室附設客廳的沙 發上,渠等之間沒有怨隙仇恨及金錢糾紛,2人是好朋友; 陳○○死亡前一天(即104年6月26日),獨自騎乘機車來找 其,將機車從其的車庫牽進來停在後方空地置放扳手等器具 的處所前;當晚渠等泡茶聊天到翌日(即104年6月27日)凌 晨4點多,稍睡一會後,陳○○邀約其去看牛樟的幼苗,沿 途都是陳○○在指引方向,其印象中是到大肚區要找某戶人 家種的牛樟幼苗,但最後沒有找到,渠等又開車返回其住 處,之後陳○○就跟其在家裡泡茶,最後有一位綽號「董 仔」的成年男子到其家,該名男子之前跟陳○○有約好,就 載著陳○○離開,要到大里買牛樟的幼苗;當上午載陳○○ 離開的該名「董仔」與一名男性司機駕駛一台小貨車到其 家,上方載著一個綠色的鐵桶,「董仔」對其表示陳○○拜 託其將這個鐵桶丟掉,並對其表示鐵桶裝有醫院的有毒醫療 廢棄物,陳○○並沒有與「董仔」前來,其詢問「董仔」陳 ○○為何沒有一起來,「董仔」對其表示陳○○在與人洽談 牛樟幼苗的事;其認識「董仔」1年多,不知其姓名及聯絡 方式(見他卷四第124、125頁);其與陳○○於104年6月26 日整晚未睡泡茶聊天,沒有提到要拜託其協助丟棄前述裝有 醫療廢棄物的鐵桶;「董仔」對其表示是陳○○拜託其丟 第四十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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