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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並沒有打電話給陳○○求證,因為陳○○當時也沒有
使用電話;「董仔」將綠色鐵桶放在其家後就離開了,且
「董仔」對其表示這件事情不要跟別人說,其覺得裡面裝有
有毒的醫療廢棄物,就趕緊約杜○○及甲○○到其家,請他
們兩人幫其將綠色鐵桶搬上車,其對杜○○及甲○○表示這
個綠色鐵桶裡面裝有毒的東西,其他都沒有講;「董仔」沒
有給其任何報酬,只有表示是陳○○要其去丟的;因為這名
男子是陳○○帶來,並對其介紹說是他的「董仔」,所以其
才願意這樣做云云(見他卷四第126頁)。
⑤於104年11月19日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時辯稱:陳○○不是
其殺害;其與陳○○是朋友,他時常在其那邊睡覺,其與他
沒有仇;104年6月27日有用000-0000車載陳○○出門他要其
去找他的朋友,其載他去國姓、大肚,後來他朋友就接走
了;大約是當天早上10點多接走,詳細時間不知道當天下午
1點多其有請杜○○、甲○○將一個鐵桶從其住處搬到000-0
000的車子上;其有開著000-0000的車子載著杜○○及甲○
○一起把鐵桶丟在大禹嶺;隔天早上10點多時有將陳○○的
機車從其住處騎到高鐵站;是陳○○在前一天要被朋友接走
時拜託其騎去的云云(見偵聲卷第3頁反面、第35頁)。
⑥於104年11月25日警詢時辯稱:104年6月27日駕車外出前往
國姓要找陳○○之友人,由國姓返回從往大肚找陳○○之朋
友,後來回到家裡;陳○○在其住處喝茶等朋友(「董仔」
之人)來載他;該人約10點多到其住處,由正門進入其住
處;陳○○告知其要去大里看牛樟樹苗;陳○○沒有返回,
但綽號「董仔」之人約於2個小時有搬運一個鐵桶,向其告
知裡面是醫院廢棄物,裡面有毒,是陳○○委託其拿去丟
掉;共有2人開一部發財車載鐵桶至其住處;是由其家往大
門看的左手邊(住處旁的菜園)處放置;當時其聯繫杜○○
及甲○○等2人到其住處協助搬該鐵桶上凌志自小客車(000
-0000號)後車廂,並與杜○○及甲○○共同駕駛上述自小
客車至大禹嶺再過去將桶鐵丟棄在山坡下;「董仔」載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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