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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鐵桶顏色為草綠色;104年6月27日10時30分在住處工具
箱拿活動扳手是其大門壞掉去修理及綽號「董仔」所載運之
鐵桶螺絲檢查鎖緊云云(見警卷二第2至5頁)。
⑦於104年12月18日偵查中辯稱:陳○○屍體的桶子是一名綽
號「董仔」的男子拿來的,其去巡視看鐵桶上的鐵箍有無拴
緊,其不知道裡面裝有陳○○的屍體,該名男子對其表示裡
面裝有毒的廢棄物,其擔心在運送中會外露,所以才拿家中
的扳手把鐵桶上的螺帽拴緊(見偵卷一第249頁反面);又
經檢察官就本案藍色、綠色屍桶其休旅車刮擦痕跡、距離、
長度及位置、高度均相符吻合等情訊問被告,被告辯稱:因
這兩個桶子其放在其車子旁邊,所以有與其車子擦撞到;因
為陳○○拿的那兩包廢棄物來的時候,隔天又去買了一個綠
色的鐵桶,要去裝廢棄物,其說不用,也有桶子可以裝,就
把陳○○買的綠色鐵桶拿去裝椰子樹掉落的葉子,陳○○說
不行,其就放在旁邊,結果與其車子擦撞到,後來陳○○就
把該綠色的鐵桶拿走了,說他要使用云云(見偵卷一第250
頁)。
⑧查被告丟棄內有被害人陳○○之綠色鐵桶係107年6月27日,
但被告原先辯稱其於104年7月12日(即丟棄內有被害人賴○
○藍色鐵桶之日)之前不曾到大禹嶺山區丟棄鐵桶云云,已
與事實不符;被告復辯稱不記得有無於104年5、6月間到大
禹嶺山區;繼推稱均忘記了;嗣後始坦承有與證人杜○○及
甲○○共同將該鐵桶載運棄置山區,且其確有持扳手將鐵桶
上的螺帽拴緊等事實,然其辯以鐵桶係陳○○委由友人「董
仔」之人載運前來請其丟棄,其並不知該「董仔」之人的姓
名及聯絡方式,且該鐵桶為陳○○提供,其不知其內裝有陳
○○云云。其雖原以不知情或忘記置辯,惟供承確有與證人
杜○○及甲○○共同將該鐵桶載運至山區棄置��且其確有持
扳手將鐵桶上的螺帽拴緊等事實。
㈧被告就被害人陳○○、賴○○2人各於104年6月27日、同年7
月12日搭乘其所駕駛之休旅車返回其臺中市○○區住處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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