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去向,雖分別辯稱:陳○○於折返其住處後,即由朋友「董 仔」載送離開,之後「董仔」又將綠色鐵桶載來表示係有毒 醫療廢棄物,陳○○欲委託其代為棄置;賴○○則係在返回 其住處途中,行經某處公園時,向其表示讓其下車,其友人 會來接他離開云云。然以: ⒈證人甲○○、杜○○均證稱:於104年6月27日並未在被告住 處看過姓「董」的人,也未曾經被告介紹或聽過「董仔」之 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9頁反面、284頁反面),是以被告 所稱之「董仔」是否真有其人,已甚為可疑;況且被告自承 不知「董仔」姓名及聯絡方式(見他卷四第125頁);其與 「董仔」不熟,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陳○○都叫他「董 仔」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面)。復辯稱:陳○○ 拿兩包廢棄物前來,隔天又去買了一個綠色的鐵桶,要去裝 廢棄物,其說不用,也有桶子可以裝,就把陳○○買的綠色 鐵桶拿去裝椰子樹掉落的葉子,陳○○說不行,其就放在旁 邊,結果與其的車子擦撞到,後來陳○○就把該綠色的鐵桶 拿走了,說他要使用云云(見偵卷一第250頁);「董仔」 載來其家說是陳○○叫其載去丟掉,其有問他裡面是什麼東 西,他告訴其裡面是有毒廢棄物,陳○○大約在104年6月15 日拿兩包有毒廢棄物放在其家,過了約一、兩天,陳○○去 買一個綠色的鐵桶,約50加侖大,放在其家說要裝那兩包, 其說不用,其家裡就有鐵桶,因為其作生意,是在做鍍膜, 其說這個綠色的鐵桶就留給其去墊腳採椰子,但是陳○○說 不行,那個鐵桶他要用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 面)。觀其所辯,無非以被害人陳○○先行攜帶廢棄物至被 告住處,嗣後再購得綠色的鐵桶前來,欲放置上開廢棄物, 復將該鐵桶帶走,嗣後再由一不詳姓名綽號「董仔」之人以 被害人陳○○委託為由,交付被告處理,被告即約同杜○ ○、甲○○2人載送至臺8線中橫公路山區丟棄,其並不知其 內裝盛有被害人陳○○云云。但被告與該「董仔」之人既不 熟識,甚至不知道其真實姓名,竟在此人任意請託下,當日 第五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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