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也失蹤,所以其懷疑陳○○失蹤跟張○○有關云云(見他卷 三第25頁);復於偵查中證稱:渠等當初就懷疑陳○○是遭 張○○殺害,因為陳○○與張○○兩人有過節,起因就是因 為丁○○;但其沒有懷疑戊○○會殺害陳○○,因為他們兩 人關係很好,但是自從戊○○涉嫌第一件桶屍案之後,其也 覺得戊○○可能與張○○共同殺害陳○○,因為戊○○與其 接觸期間,其覺得他的道德觀很不好,曾希望其介紹大陸地 區組頭來向他簽賭,如果張○○願意支付對價給戊○○,戊 ○○也有可能與張○○共同殺害陳○○云云(見他卷三第50 頁)。證人丁○○、霍○○雖證稱懷疑被害人陳○○之失蹤 及死亡可能係證人張○○所為,然無非是因證人張○○與被 害人陳○○曾有過節爭執,且曾揚言對被害人陳○○不利, 彼等主觀揣度推測外,尚無證據可證,且證人霍○○猶證稱 倘張○○願意支付對價給戊○○,戊○○也有可能與張○○ 共同殺害陳○○云云,益徵其證述關於殺害被害人陳○○之 兇手部分,顯係個人憑臆懸揣之詞。況證人張○○於偵查中 證稱:之前與丁○○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其曾經與丁○ ○、陳○○共同住在霍○○模範街的住處;有一次丁○○當 著其的面邀陳○○與她共同進入臥室;其並未因此恫稱要先 處理掉陳○○,再處理丁○○;僅於日後其與霍○○在模範 街表示這件事情以後會討面子回來;其沒有與戊○○共同殺 害陳○○,也沒有與戊○○共同去棄屍,其在今年7月4日之 前根本不認識戊○○,戊○○也沒有詢問過其如果要將東西 丟掉要拿去那裡丟比較好,棄屍的地點不是其建議的等語 (見他卷四第78頁、第80頁)。證人張○○固坦言與被害人 陳○○非無過節,然亦否認有何參與殺害被害人陳○○之情 事,尚無從以證人張○○與被害人陳○○前有過節,即全然 排除被告與被害人陳○○之死亡之關連性。 被告犯罪動機部分: 按犯罪行為,自其發展過程觀之,固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 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犯罪之動機係決定犯罪意思之 第五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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