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無從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⑦另證人丁○○於警詢中亦證稱:陳○○失蹤尚未尋獲時,戊 ○○跟其說陳○○欠他10幾萬元,是要去中國大陸辦護照費 用及人民幣的費用。其知道陳○○有在大陸種茶樹,但細節 不清楚。除茶樹的生意外,還有戊○○準備1000萬元要給陳 ○○去大陸地區從事六合彩簽賭,因為陳○○在大陸地區人 脈很廣,所以戊○○才會想要藉由陳○○的關係,其與陳○ ○原先約定於104年7月1日出發前往大陸地區等語(見警卷 二第49頁);證人楊○○於偵訊中則證稱:其曾在戊○○○ ○巷112號麻將賭場見過陳○○,其知道陳○○積欠戊○○1 0幾萬元等語(見他卷三第76頁),由丁○○及楊○○此部 分證述,可見陳○○與被告間另有債務,亦無法排除或因此 衍生其他糾紛,致被告心生不滿而萌生殺意之可能性,被告 既始終堅不吐露其殺人動機,被害人陳○○又已死亡而無從 查知,惟亦無礙被告殺人故意之成立。 ⒉被害人賴○○部分: ①證人陳○○於偵查中證稱:賴○○對其表示遭戊○○詐賭一 事,賴○○失蹤前1、20天左右,在陳○○經營的雜貨店告 訴其遭戊○○找來一男一女對他詐賭,但賴○○沒有對其表 示要如何處理這件詐賭糾紛等語(見他卷一第212頁正反 面);繼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與賴○○係在戊○○所提供 之場所打麻將認識,賴○○生前曾向其表示遭被告戊○○詐 賭,欲向警方檢舉被告有開賭場,其有勸賴○○不要這樣等 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17頁反面至第118頁)。 ②證人陳○○於偵查中證稱:賴○○曾與其聊天時告知其常去 ○○巷找戊○○打麻將,且曾對其表示在戊○○經營的賭場 曾遭人詐賭,並懷疑戊○○是找人來詐賭的;賴○○並曾對 其表示有當面要求戊○○要處理詐賭一事,賠償他損失的金 錢,戊○○一開始雖然口頭上有答應,但一直遲不處理;賴 ○○曾對其表示曾到戊○○經營的賭場當面對戊○○表示, 如果你再不跟我處理,就要到你賭場翻桌,並報警處理等語 第六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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