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找他,就於去年(即103年)中旬要求其以其的名義幫戊○ ○承租台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處所,供作不特 定的人打麻將的處所,其負責在該處所煮飯給賭客吃及打掃 環境,每打4圈麻將,戊○○會給其200元;其不知道賴○ ○、戊○○他們是不是有吵架,其知道賴○○有懷疑戊○○ 詐賭,並曾於今年6月初攔阻賭客到該處所打麻將,因為其 也被賴○○攔下來,賴○○並對其表示「你不要去了,我會 叫警察來」等語(見他卷一第179頁),並經本院前審於108 年9月11日審理中當庭勘驗無訛(見本院前審卷四第291 頁)。 ⑦證人李○○於偵查中證稱:賴○○曾於104年7月間對其表示 他在外打麻將遭人詐賭,並對其表示要去找對方討公道,並 表示對方也有找人出來講這件事,之後不了了之;後來賴○ ○也有對我表示對方有與他達成不用償還所積欠8萬元六合 彩賭金,另外再給他2萬元當作和解金,年節還會再拿錢給 賴○○當作紅利,但賴○○對其表示他錢拿了也又賭輸了, 對方是在烏日除了開設麻將賭場也擔任六合彩組頭等語(見 他卷一第212-1頁)。 ⑧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其不認識賴○○;其如果出現在 ○○區○○路附近,都是到戊○○他家對面打牌,該處是綽 號「阿桃」之陳○○經營,戊○○與陳○○共同經營該賭場 等語(見偵卷二第221頁)。 ⑨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辯稱:賴○○直到6月底、7月初才來 找其,問其為何要找一男一女向他詐賭,其表示他沒有現場 抓到,他沈默不語,沒有證據說其詐賭,事隔那麼久才來問 其,其請他去問陳○○,他說一晚輸30萬,都是亂講,後來 他也跟其道歉說這是誤會云云(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五第88 頁),其雖否認犯行,惟亦供承被害人賴○○確有以遭詐賭 向其質問之情事。而綜觀上開數名證人之證述,足見被告確 有從事賭場經營,且被害人賴○○生前確因懷疑遭被告戊○ ○詐賭而心生不滿,並曾四處揚言欲向警方檢舉等情事。又 第六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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