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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他,就於去年(即103年)中旬要求其以其的名義幫戊○
○承租台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處所,供作不特
定的人打麻將的處所,其負責在該處所煮飯給賭客吃及打掃
環境,每打4圈麻將,戊○○會給其200元;其不知道賴○
○、戊○○他們是不是有吵架,其知道賴○○有懷疑戊○○
詐賭,並曾於今年6月初攔阻賭客到該處所打麻將,因為其
也被賴○○攔下來,賴○○並對其表示「你不要去了,我會
叫警察來」等語(見他卷一第179頁),並經本院前審於108
年9月11日審理中當庭勘驗無訛(見本院前審卷四第291
頁)。
⑦證人李○○於偵查中證稱:賴○○曾於104年7月間對其表示
他在外打麻將遭人詐賭,並對其表示要去找對方討公道,並
表示對方也有找人出來講這件事,之後不了了之;後來賴○
○也有對我表示對方有與他達成不用償還所積欠8萬元六合
彩賭金,另外再給他2萬元當作和解金,年節還會再拿錢給
賴○○當作紅利,但賴○○對其表示他錢拿了也又賭輸了,
對方是在烏日除了開設麻將賭場也擔任六合彩組頭等語(見
他卷一第212-1頁)。
⑧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其不認識賴○○;其如果出現在
○○區○○路附近,都是到戊○○他家對面打牌,該處是綽
號「阿桃」之陳○○經營,戊○○與陳○○共同經營該賭場
等語(見偵卷二第221頁)。
⑨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辯稱:賴○○直到6月底、7月初才來
找其,問其為何要找一男一女向他詐賭,其表示他沒有現場
抓到,他沈默不語,沒有證據說其詐賭,事隔那麼久才來問
其,其請他去問陳○○,他說一晚輸30萬,都是亂講,後來
他也跟其道歉說這是誤會云云(見本院前審上重訴卷五第88
頁),其雖否認犯行,惟亦供承被害人賴○○確有以遭詐賭
向其質問之情事。而綜觀上開數名證人之證述,足見被告確
有從事賭場經營,且被害人賴○○生前確因懷疑遭被告戊○
○詐賭而心生不滿,並曾四處揚言欲向警方檢舉等情事。又
第六十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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