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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假釋出監後,對於過往所犯案件仍未能認錯或檢討己身
缺失;假釋中會以年邁為由,試圖降低所受監督;亦表示已
從事正當職業(汽車鍍膜),並於觀護人來訪時取出家中放
置之鍍膜臘對觀護人說明,且其就假釋期間出國工作可能違
反規定一事,雖經勸告,仍聲稱其有出國權利;另其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而遭調查時,先將罪責推予年老中風之母親及長
期供應其金錢之弟弟,嗣因其弟向環保局表示土地係由被告
管理、使用,其即與之交惡,並堅持其非故意犯罪,對於開
庭時被指為有主觀犯意等,對司法人員有微詞,防衛、反社
會性等節,有卷附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上重
訴卷二第179至235頁),復參被害人賴○○之女兒庚○○於
104年7月21日上午,前往其○○巷住處附近發放其父親之尋
人啟事單,並親自向被告戊○○詢問時,被告竟向庚○○謊
稱其不認識賴○○一節,業據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明確
(見他卷一第156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益見被告多係
諉過於他人,即使親如父母手足,一旦涉及自身利益,旋即
反目交惡,亦在所不惜,對於其所為犯行,均會先予否認,
隱匿實情,甚或推卸罪責,嗣隨卷證逐項提出令其檢視後,
再提出無從查證之辯解之人格特質、行為模式相符。從而,
本案被告對於賴○○四處揚言欲向警方檢舉賭博,且再三向
他人聲稱在被告處遭詐賭,又據李○○之前開證詞,被告為
解決此事不但免除賴○○賭債甚且另支付和解金,被告因此
心生怨忿而起兇心,當非無可能。
此外,復有扣案之藍色鐵桶(被害人賴○○部分)、綠色鐵
桶(被害人陳○○部分)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可資
佐證。被告雖另辯以查獲之3支扳手並無其指紋,且鐵桶與
螺絲不符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84頁反面),然查本件被
告住處監視器角度雖未能拍攝被告於104年6月27日及7月12
日分別將綠色鐵桶、藍色鐵桶上蓋鎖緊及搬取上車之畫面,
然畫面中被告手持扳手且過程中係戴手套一節,有監視器翻
拍畫面可證(見他卷三第201頁反面至203頁;偵五卷第190
第六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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