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被害人陳○○及賴○○素有往來友人之證述,及被告於量刑
前調查鑑定時自陳只要交一個有錢的女友就好,讓對方負擔
自己生活開銷等情,均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一、
⒈、⒉),得以推知被告可能之犯罪動機,就被害人陳○
○部分,或係因覬覦陳○○彼時交往之同居女友丁○○財產
狀況似甚優渥,認陳○○恐為阻礙,或係因與陳○○間另有
財務糾紛,而萌殺人之犯意;另就被害人賴○○部分,係因
賴○○懷疑遭設局詐賭,多次向周遭友人透露欲對警方檢舉
且曾在該處阻撓賭客進入等情,顯有嫌隙。縱以被告未供出
殺害陳○○、賴○○之真實動機,亦仍無解於其有殺人��故
意及可責性。
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自陳其與被害人陳○○、賴○○2
人均關係良好,被告為本案行為時,並無證據證明其受有如
何之刺激而致行兇。
⒊被告犯罪之手段:被告於密接之2個星期內,分別均以外出
訪友、遊玩之名義,陸續邀約被害人陳○○、賴○○搭乘其
休旅車外出後,再或以預備之鎮靜安眠類藥物摻入不詳飲食
之方式使被害人陳○○、賴○○服用,致其2人陷入昏迷狀
態而失去抵抗能力,旋即折返住處,將其2人分別以頭下腳
上之方式拉栽塞入預先準備之鐵桶內,並鎖緊頂蓋,繼而將
裝有被害人等身軀之鐵桶載往台8線公路後,將鐵桶推落山
谷,致被害人陳○○、賴○○2人均因窒息而死亡,事後猶
故佈疑陣,將被害人之機車均騎往他處停放,可見其犯罪慎
思密慮、計劃周延,並非臨時起意而犯之。
⒋被告之生活狀況
經本院前審囑託五人鑑定團隊就被告之生活狀況與本案犯行
之可責性關係調查鑑定:
①其調查結果略為,被告生長於農村,其家人認為被告之童年
生活與一般農村子弟並無不同,自初中一年級起在外陸續有
鬥毆事件,因害怕回家被父親處罰,於是輟學並常常離家在
外與不良少年廝混。被告約18歲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後入伍服
第七十三頁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
Connect to a paragraph
Connect to an entity
Disable highlights
Add to table of contents